醫療糾紛怎么申請鑒定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申請鑒定的流程如下: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4、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損害鑒定由誰申請
法律主觀:
一、醫療損害鑒定在哪里
醫療事故 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醫患雙方 共同委托 鑒定的情形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 ;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托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托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如何進行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鑒定 ;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并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 ;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鑒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拒絕鑒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鑒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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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需要怎樣申請?
一、如何提起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 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二、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 不會受理?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這就是我們所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在 醫療糾紛 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鑒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 法規 做出了對“同一鑒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3、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因為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么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鑒定申請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于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 5、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醫療機構 非法行醫 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 民事糾紛 的范疇,有可能涉及 刑事犯罪 ,構成 非法行醫罪 、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 罪名 。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什么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醫療工作人員,在出現醫療事故時。我國的相關部門需要根據相關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相應的辦理,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相應的鑒定。我國的相關部門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這類醫療事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
醫療事故可以由單方申請司法鑒定嗎
單方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這是屬于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只不過收單方是做的司法鑒定結果,可能不會被對方所剩可多當地的醫學會進行司法鑒定,或者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司法鑒定申請。
一、單方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嗎? 單方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但對方有可能不認可。要是經過法院的話再做司法鑒定還得往法院交申請,選定雙方認可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鑒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托;二是申請鑒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二、醫療事故何時需要進行司法鑒定 1、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合法的; 2、有證據證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漏項,且當事人的申請涉及該漏項的;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以該糾紛已經超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期等理由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而人民法院必須依據相關鑒定才能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的; 4、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而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申請對過錯責任及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的。此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當事人起訴后不同意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申請司法鑒定的,在當前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仍應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這個問題主要就是需要弄清楚醫療機構過錯行為和患者之間損害后果有什么樣的因果關系,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委托當地的醫學會對此進行一定的鑒定,如果是單方面委托鑒定的話也是可以的,只不過說這樣的一種鑒定的結論,可能對方是不予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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