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
發生醫療糾紛協商解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協議應當為雙方自愿,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2、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3、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愿; 4、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5、患方合法主體; 6、醫療機構合法主體。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一、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一步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二、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二步
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三步
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四、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四步
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挤讲昏b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法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的防范方法
一、醫生應適當把握醫患關系的類型
主動—被動型的特點是在診療過程中,醫生處于主動,而患者則處被動地位;指導合作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醫生處指導地位,但患者具有一定主動性。
共同參與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發展模式,患者不再處于被動地位。而是主動配合并參與診療。每種類型都有它適用的對象和情況,醫生要根據實際情況準確認識、適度把握、靈活運用對策。
二、明確醫患雙方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
醫生應履行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對預防醫患糾紛有重要意義。醫療工作作為一種風險較高的職業,醫護人員無法承擔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較高風險的法律責任,應提早告知患者及家屬,讓患者明白將要接受的醫療服務很可能帶來的損害和風險。
三、加強醫患溝通
加強醫患溝通就是要讓每個患者切身“看”“、聽”“、感受”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醫護人員應該通過多種形式和方法與患者進行交流,要學會尊重患者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四、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醫護人員必須樹立良好的人文精神,加強推行新醫學模式,要堅持不懈的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醫風教育,樹立“以患者為中心、患者至上”的思想,建立尊重患者權利的觀念,。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原則如下: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三、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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