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方法如下;1.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醫務科、后勤部門、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醫患糾紛處理小組。遇到雙方分歧較大,多次協商不能解決,患方有揚言上訪、沖擊醫療單位、報復醫務人員等情況,應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及當地派出所、公安局通報。2.處理醫患糾紛時,要耐心聽取患者或家屬反映的意見,對提出的問題或慧孫,要及時答復,耐心解釋,不簡單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認真做好記錄。3.發生醫患糾紛時,對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醫療單位應及時告知死者家屬申請尸檢的有關規定,并將情況上報衛生行政部門。4.醫患糾紛確因醫務質量服務質量、醫療技術操作失誤引起的后果,事后,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單位應視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有關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5.醫療糾紛賠償大多以經濟賠償的形式解決,為了教育其本人,維護醫院利益,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賠款金額與科室、個人掛鉤,其賠償比例按院有關規定。6.對涉及醫療質量、技術的醫療糾紛處理結束,科內或院內要及時組織討論,分清責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一、基本程序: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1)調查病人及家屬。(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3)調查旁觀人員。(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5)進行技術咨詢。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衫鏈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議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碧嫌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二、投訴情況記錄備案: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4.調查的基本情況;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6.處理情況。三、有關資料1.投訴信件;2.調查記錄;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4.有關的醫療文書;5.有關物證材料。
(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 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 處理醫療糾紛 的三種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在患者和醫院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可以采取另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的舉證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負有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 無正當理由 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對于醫療糾紛的處理,可由醫患雙方協商進行處理;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可以申請行政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還可以按照法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
法律客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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