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 有五種途徑:(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行政處理。程序是: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遞交書面“ 醫療事故爭議 處理申請書”,寫清楚患者個人情況、診療經過、造成傷害的證據(X光片,醫院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等)、患者的要求;衛生局對有關情況到醫院調查,征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如 不同意調解 或調解不成,將醫患雙方有關材料移交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調解,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3)司法途徑,直接 到法院起訴 。(4)通過第三方調節機制進行調解(如果當地建立了這個組織的話)(5)當地政府信訪。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如下:
1、協商解決: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爭議。這種方式通常適用于一些較為簡單的問題或者雙方關系較好的情況。通過溝通和協商,雙方可以尋求妥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2、醫患調解:在中國,醫院通常設立調解委員會或醫患調解中心,專門負責處理醫療糾紛。雙方可以向醫患調解機構提交申請,由專業人士進行調解。調解是一種非訴訟的方式,旨在通過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調解人的介入,幫助雙方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3、仲裁:當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醫療糾紛時,雙方可以選擇仲裁作為解決途徑。仲裁是一種類似于法庭訴訟但具有更加簡便程序的方式,由專門的仲裁機構或組織進行處理。仲裁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雙方必須接受仲裁結果。
4、訴訟:作為最后的解決途徑,當其他方式無法解決醫療糾紛時,雙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需要律師代理并按照法院的規定進行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判決。然而,訴訟過程通常比較復雜和費時,并且可能導致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
醫療糾紛的類型
1、診斷錯誤:包括誤診、延誤診斷或錯診等情況。例如,醫生未能準確診斷病情、漏診疾病或診斷錯誤導致錯誤的治療方案。
2、手術事故:涉及到手術過程中出現的錯誤操作、手術器械殘留、手術感染等問題。
3、藥物錯誤:包括醫生開藥時藥物選擇錯誤、藥物劑量錯誤、不良反應或過敏反應等。
4、技術操作失誤:包括操作不當導致損傷或并發癥、放射治療錯誤、實驗室檢測錯誤等。
5、隱私泄露和信息安全:患者個人隱私信息泄露、電子病歷系統數據安全問題等。
6、違反醫療倫理和道德:涉及醫生或其他醫護人員違反倫理規范,例如虐待患者、性侵犯等行為。
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
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系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
3.醫療事故鑒定。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4.法律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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