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醫患糾紛的發生
法律分析:(一)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二)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三)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四)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這是關于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詢義務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診療行為中,存在不符合當時的醫療水平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具有醫療技術過失的醫療損害責任類型。
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診療常規。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體醫務人員對規章制度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防范醫療糾紛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它既保護病人的利益,更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其次,要經常學習、熟練掌握、應用各種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規范科室和個人的醫療行為。2.嚴格按照崗位、職稱履行職責,禁止跨學科、跨專業收治病人。《執行醫師法》規定:“醫師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醫師超出自己學科范圍的醫療活動是不允許的,這也是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規定。在臨床實踐中,誤診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現應及時請相應學科醫師會診、協助手術,使誤診得到糾正,如果自作主張,一錯再錯,造成事故,將承擔法律責任。3.嚴格履行首診負責制和首問負責制。首診負責制是醫療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要求首診醫師必須把接診病人妥善處理完畢,特別是涉及多學科的疾患或復合創傷,首診醫師應請相關學科會診,得出結論性意見,使病人有所歸屬,方能告一段落。首問負責制指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詢問時,都要給予圓滿答復,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問詢,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首問負責制不僅是提高醫院服務質量的需要,也是醫療安全管理的需要。4.嚴守病人隱私,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醫師應盡的義務。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臨床診斷、治療的需要,只有患者無顧慮地向醫師提供病史,醫師才能對疾病有一個全面的認識,為明確診斷、確定病因和有效治療提供保證。如果不能嚴守病人隱私,不僅不利于診治,嚴重者還會給患者帶來社會輿論的壓力、人際關系的變化和沉重的心理負擔,引起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常見的醫療糾紛防范措施有哪些
醫療糾紛防范有以下措施:
1、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2、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3、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療安全意識,建立醫療安全與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醫療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工作流程,加強醫療質量重點部門和關鍵環節的安全與風險管理,落實患者安全目標。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風險分擔形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制訂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預防、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善投訴管理,及時化解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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