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投訴程序︰
1、醫療投訴發生后,科室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2、由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科室應先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3、主管部門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立即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4、對主管部門已接待,但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5、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出席醫療事故鑒定會。6、患者及家屬向法院起訴后,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和律師代表醫院出庭,必要時職能部門陪同。7、醫療主管部門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對科室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理意見,并提請院辦工會決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發生醫療糾紛 ——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醫療事故鑒定 ——(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如下: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4、調查后,由醫務部與病人協商解決;5、不能協商解決的,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6、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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