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向誰報告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
1、醫院醫務科電話
2、醫院辦公室電話
3、縣衛生局醫政股電話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 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無過錯醫療糾紛原則上是指
無過失醫療糾紛原則上是指醫療意外。根據法律規定,無過失醫療糾紛是指醫療人員或者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沒有過失,但患者確實在醫療活動中受到了損害,從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糾紛無過錯沒有責任的。因為醫療事故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因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導致損害結果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調查病人及家屬。
(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
(3)調查旁觀人員。
(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
(5)進行技術咨詢。
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
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
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
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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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如何構建良好的醫患關系調研報告
一、醫患關系現狀及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醫患關系從總體上看,是基本和諧之中存在著局部的不和諧,和諧是主流,不和諧是支流。醫患關系成因復雜,有醫療資源不足,群眾“看病難”、“看病貴”,患者有意見;有醫療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群眾不滿意;也有更復雜的社會因素。既有體制、機制上的問題,也有思想觀念方面的問題,還有管理監督不力等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患之間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部分醫務人員不能設身處地替患者著想,而是較多地考慮醫療機構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對醫務人員也缺乏理解,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
(二)醫患溝通不夠、醫療糾紛增加,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有統計表明:在已經發生的醫療糾紛中,由于醫患溝通不夠,醫患關系不和諧導致的糾紛約占總量的三分之二。
(三)在醫療過程中缺少人文關懷,加劇了醫患關系不和諧的情況。治病、救人原是一體的,但有些醫生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在有些醫療機構,醫療活動只強調依*儀器設備,忽視醫生與患者的交流。
(四)患者申訴和維護權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原因。我國雖已于幾年前就施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幾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要想通過正常渠道維護權益,實際上仍是件很難的事情。
(五)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障體系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全民醫療保險體制不健全,是醫患矛盾尖銳最根本的原因。資料顯示,許多國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醫療保險體制,全民參加醫療保險,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不會由個人支付高額的醫療費,很少有醫患間的沖突。
二、如何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對醫療機構來說,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首先要眼睛向內,正視并克服自身的不足,不能抱怨患者不理解,怨天尤人解決不了問題。要善于分析自身的問題,從服務環境、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效果等各方面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我們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保健為一體的現代化大型綜合性醫院,也是東北、華北部分地區疑難重癥的搶救中心。近些年來,我們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從思路到規劃,從舉措到實施,一切從患者利益出發,積極轉變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把病人的滿意作為醫院的追求。從我院的實踐看,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要從六個方面加強醫療服務工作,用保障人民健康來促進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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