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 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 處理醫療糾紛 的三種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在患者和醫院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可以采取另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的舉證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負有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 無正當理由 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 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 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 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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