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的計算公式?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的計算公式: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方式如下: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
1、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方式如下: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應當第一時間進行證據保留,同醫院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
2、自主選擇是否進行訴訟。如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標準
一、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標準是: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3.醫療機構還應當賠償患者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是:
1.由醫務人員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由科室負責人及時向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3.由上述人員調查、核實后,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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