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的預防措施如下: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4、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3、調解不成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在此基礎上,《條例》具體規范了醫療糾紛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明確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的專家咨詢、鑒定等制度,并與司法訴訟作了銜接。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