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2)無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
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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