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 1、加強醫院自律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社會風險意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要實施醫療護理技術操作的科學化管理,做到醫療工作的系統化、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3、改變過去的閉門辦醫模式,不斷向人民群眾宣傳普及醫學科學知識。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損害的預防措施如下: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技術操作規程、診療常規。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體醫務人員對規章制度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防范醫療糾紛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它既保護病人的利益,更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其次,要經常學習、熟練掌握、應用各種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規范科室和個人的醫療行為。
2.嚴格按照崗位、職稱履行職責,禁止跨學科、跨專業收治病人。
《執行醫師法》規定:“醫師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醫師超出自己學科范圍的醫療活動是不允許的,這也是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規定。在臨床實踐中,誤診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現應及時請相應學科醫師會診、協助手術,使誤診得到糾正,如果自作主張,一錯再錯,造成事故,將承擔法律責任。
3.嚴格履行首診負責制和首問負責制。
首診負責制是醫療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要求首診醫師必須把接診病人妥善處理完畢,特別是涉及多學科的疾患或復合創傷,首診醫師應請相關學科會診,得出結論性意見,使病人有所歸屬,方能告一段落。首問負責制指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詢問時,都要給予圓滿答復,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問詢,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首問負責制不僅是提高醫院服務質量的需要,也是醫療安全管理的需要。
4.嚴守病人隱私,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醫師應盡的義務。
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臨床診斷、治療的需要,只有患者無顧慮地向醫師提供病史,醫師才能對疾病有一個全面的認識,為明確診斷、確定病因和有效治療提供保證。如果不能嚴守病人隱私,不僅不利于診治,嚴重者還會給患者帶來社會輿論的壓力、人際關系的變化和沉重的心理負擔,引起糾紛。
5.建立和健全各項醫療規章制度。
制度是保證醫療質量有章可循的關健,尤其是首診負責制、急診搶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死亡和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三級查房制度等。重視病歷書寫質量,病歷保管規定,規范填寫病人知情同意書。要加強對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植入物準入的管理。
相關法規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糾紛預防的方式有:
1、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3、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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