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怎么賠償?
如果醫生誤診,應按照下列標準來賠償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來賠醫療費;按照患者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來計算誤工費;以及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來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2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21年最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如下三種:
1、首先考慮雙方進行和解,發生醫療事故后醫患雙方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不成的話,接著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如果和解與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
根據相關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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