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
近幾年醫療方面的護理糾紛時有發生,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
——天津孕婦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婦產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先兆早產、胎兒宮內窘迫,住進病房觀察治療,后胎死宮內。
唐某認為系醫院醫療過失所至,訴至法院,同時提出醫院對其原始病歷進行篡改和偽造。在法庭審理中,醫院承認修改過病歷,但認為是規范病歷,不是偽造和篡改。法院認為:病歷是患者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嚴禁涂改偽造。由于醫院未按照規范修改病歷,使原始證據滅失,導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實,對此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2:
——違反病歷書寫規范:醫護記載不一致,醫護溝通欠缺。
患者,女,48歲,二尖瓣置換術后,心包填塞,死亡。護理記錄:“心包引流量250mL”。病程記錄:“少許引流液”。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3:違反醫患溝通制度。
患者,女,34歲;因“闌尾炎”行闌尾切除術;術中,術者、護士談到“有縫合針遺失”; “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術后長時間恐慌不安。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4:遺漏收費引起的賠償:
患者住院期間使用了優必林,但是收費系統未收取藥物“優必林”的費用,家屬認定醫院未給患者使用該藥物。最終法院判決:賠償3萬元。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5:跌倒引起的糾紛
80歲老年心臟病患者,有眩暈史。醫院要求患者有家屬陪護或護工護理?;颊呒凹覍贂婢芙^。住院期間,患者在衛生間因眩暈跌倒致腦外傷,患方要求賠償。本案中,醫院根據患者病情,給予了陪護要求但患者及家屬拒絕,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6:違反等級護理制度—巡視查房
男性,21歲,直腸息肉進行息肉結扎切除術。因息肉基底部較寬(約0.6厘米),術后醫囑特別交代“注意觀察有無術后出血”.上午11時返回病房,下午安靜入睡,晚6時病人進少量流質飲食,晚8時自感左下腹脹痛,便意急,當即去廁所,病人發現排鮮紅色血樣便,量不清,晚10時,病人第二次去廁所,又排出鮮紅色血樣便,量較多,自覺心慌、乏力,回床。晚12時前又有兩次去廁所,均為鮮紅血便。因未見值班護士查房,無法 報告 病情,加之自己認為“不會有多大問題”而未驚動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廁所,昏倒在廁所里。經其他病人發現報告后,醫護人員才趕到,進行搶救。當時,病人面色蒼白,四肢濕冷、血壓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給氧,輸血補液。經輸血600毫升,補液500毫升后,血壓升至107/80,立即進行2次手術探查,發現息肉結扎線已脫落。經再次結扎止血,術后經過良好,住院13天出院。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7:違反查對制度
1):抑郁癥孕婦,孕37+5周,產后,予嬰兒“氯硝西泮”。
2):腦外傷術后患者,甘露醇靜滴完畢后,患者家屬發現藥物過期一月余。
3):左右錯誤。南京某三甲醫院,右下肢骨折,術中左下肢內固定。
4):器械過期。63歲老年患者,住院期間,患者突發大量嘔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嘔血停止。數小時后再次嘔血,三腔二囊管外脫至口腔,抽盡囊內氣體后,拔除三腔二囊管,體外檢查發現三腔二囊管接頭處漏氣,擬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續惡化當日死亡。后發現該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過有效期。
5)輸液液中含有絮狀物。原告高秀云訴鄒城某醫院輸入含絮狀物藥物致使老人陷入亞植物狀態一案。原告認為,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實習護士違規獨立操作輸液,并冒簽護士呂某的姓名;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被告方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損害,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33139.28元。
6)注射藥物錯誤?;颊吲砟撑c譚某患者面貌相似,當班護士未經查對病房、床號和姓名,誤將譚某的80萬單位青霉素給彭某注射,半分鐘后訴局部劇痛、胸痛、氣緊、心慌,并出現四肢抽動等過敏反應。經注射0.1%腎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靜脈推注維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 措施 ,半小時后過敏癥狀消失。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8:儀器斷電:武漢龍鳳胎腦癱案
龍鳳胎,出生后APACHE評分10分;次日,因氣溫突降(2℃)予暖箱特護;23時,發現暖箱斷電,龍鳳胎手腳發涼;患者家屬要求更換暖箱,并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時,患者家屬再次發現暖箱斷電,兩患者面色發青。院內外專家會診,診斷:腦發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氣管炎。6個月后,兩患者被確診為:腦癱。法院判決:因被告醫院護理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出生時評分10分的龍鳳胎新生兒腦癱, 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3萬元。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9:違反交接班制度
1993臺刑上字第6966號:患者,女,30歲;患者因“嘔吐及腹痛”至某醫院外科就診,據告 患者當月無月經,結婚已三月;查下體,有點狀血塊,疑為“宮外孕”,送尿檢 并邀請婦產科醫師緊急會診,會診醫師未接診;下班時,該外科醫師未交班徑自離去;夜間,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醫師趕到時,輸卵管破裂,內出血致死。法院認定:外科醫師已懷疑患者為宮外孕,診斷及初步處理無過失之處; 但輸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醫師循例自動下班后突然發生,其“有應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犯罪嫌疑人犯有“過失致死之罪”。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0:違反病歷書寫規范:修改病歷與篡改病歷
患者關某在河北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就醫時死亡。事后,關某家屬查閱了原始病歷并對其進行了復印。但當家屬再次查閱病歷時,發現院方有關人員對病歷進行了改動。法院認為:醫院在對關某進行治療過程中以及治療完畢后,違反病歷書寫規定,擅自涂改、修改病歷,并且醫院所提交的病歷中的死亡記錄(報告)表與原告所提交的復印件不一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于醫院所提交的病歷存在涂改等現象,從而不能反映醫院在對關某進行治療的真實情況,故醫院所提供的病歷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醫院不能據此來證明其在給關某進行治療的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1:違反護士條例—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
患者,男,62歲;上腹部手術術后第三天,發現 “咳痰困難、呼吸窘迫”,值班護士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僅予坐位、拍背;約5分鐘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鐘后,心跳呼吸驟停,經值班醫師搶救無效,死亡。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2:南京雙胞胎案—違反護理常規、未告知
雙胞胎早產兒,出生后不久出現“面紅、呼吸急促、一級顱內出血等癥狀”;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醫囑“復診”;六個月后,兩患兒雙眼失明;《新生兒學》“早產兒供氧勿常規使用(原則上不超過3天),僅在呼吸困難時才給予吸氧,吸氧時間過長易致視力障礙。”《新生兒護理常規》:曾吸氧的早產兒應當進行定期眼科檢查,首次檢查為出生后4-6周內;法院認定:被告醫院應當盡到最善告知義務,即明確告知兩原告監護人“出生后4-6周內到眼科復診”;因告知不明確導致兩原告喪失最佳治療時機,造成損害后果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3:中江龍鳳胎案—未進行主動醫療
患者姜文,女,27歲;懷孕6個月,B超顯示為先兆流產;醫生遂為其作流產手術,產出龍風胎;醫護人員按慣例未對兩流產兒進行主動醫療;13個小時后,發現兩個嬰兒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以優生優育為借口剝奪兩新生嬰兒健康權和生命權。醫生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判處醫生有期徒刑2年;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192萬元。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4:執行違規醫囑
1)、思諾斯:助眠常用劑量為10 mg,qn。某醫囑:思若斯10mg×2片t.i.d持續用了三天,引發糾紛。
2)、老年性腦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治療中靜脈輸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癥狀,引發糾紛。
典型護理相關糾紛案例15:錯誤執行醫囑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歲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應半小時”被送往某醫院急診治療,當晚癥狀加重。醫生安排護士給患者注射鹽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囑咐護士要慢推,推十分鐘。2008年3月17日凌晨兩點零五分,一名護士開始給王老太太推藥,此時有其他患者叫護士,于是該護士放下注射器離去。隨后另外一個護士拿起注射器繼續注射,兩名護士注射完液體時間共計五分鐘。注射完畢后,王老太太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遂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各類損失共計25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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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
女子闌尾炎手術去世 家人20多次討說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醫院就診,診斷為闌尾炎后,做了闌尾切除手術。手術后一直腹痛,被診斷為腸梗阻病變,10天后手術探查診斷為小腸穿孔,不幸的是,當月28日去世。
“闌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癥,35歲人就沒了,還留下9歲的兒子。”悲痛欲絕的家人無法接受這一事實,他們認為醫院誤診并延誤,向院方討說法。院方當時建議先做尸檢,明確死因后,才能劃分責任。
事發后,夏女士家人先后與院方進行了20多輪協商,醫院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家屬。但夏女士家人認為差距太大,沒有同意,決定走訴訟程序。
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
錯過尸檢最佳時機 醫療事故鑒定難
那時,李律師作為法律援助接手這樁案子。“這個案子真是歷經艱難。”李律師剛感慨說。
法律程序得靠證據說話。李律師卻發現,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寫的兒子名字,無法提交真實姓名的相關材料,維權的'第一步難以邁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內尸檢是判斷死因的最佳時間,當時也錯過。
之后一年,李律師陪著家屬到社區警務室、派出所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才解決了就醫時因沒有填寫自己真實姓名造成的維權難。
另一個難題,因錯過了尸檢時間,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夏女士丈夫韓先生后來坦承,自己沒有意識到尸檢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還要又劃一刀,心里難受,導致錯過尸檢的最佳時機。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關部門不下50余次,仍無法立案,家屬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遺體在醫院太平間里已經放了4年。
醫調介入 多年糾紛終了結
去年3月,衛生行政部門給家屬韓先生發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區醫調委免費調解糾紛。心灰意冷的韓先生并未理會。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區醫調委聯系。醫調委彭主任、楊副主任接手了這一難事。
楊副主任昨日介紹,在其他努力無果后,他們只有一條路:直接協調醫患雙方。
他們勸韓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著都難受,何況親人。把這一頁翻過去,人生不能陷在這里。他們又找到醫院,在補償數額與患者家屬之間盡量協商,早日妥善解決。
今年初,韓先生初步同意醫院的補償數額,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醫調委沒有氣餒,從法律角度幫助家屬分析補償的合理額度。彭主任說,“每場調解完,一瓶礦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醫患雙方終于達成一致。院方補償逝者親屬30萬元,并不再收取遺體保存費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遺體安葬。
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鑒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鑒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于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于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于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秘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
天津市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患兒劉某某,2歲,主因“誤食塑料球20小時,嘔吐8次”到天津市某醫院就診,診斷為懷疑小腸內異物伴腸梗阻、不排除不全性機械性腸梗阻后,留院觀察。兩日后,劉某某體溫升高,呼吸急促,心率達185次/分。醫院征得家屬同意后,于當日10時急診行剖腹探查術+腸切開取異物+腸吻合術。術后,劉某某心率、呼吸仍異常并伴發熱,醫院考慮低血容量性休克,給予退熱、補液、輸血漿積極抗休克治療。當晚23時,劉某某病情漸加劇,心率達200次/分,血氣PH7.05,BE-14.5,考慮重癥酸中毒,給予補充碳酸氫鈉糾正酸中毒。次日,劉某某心跳突然停止,經救治無效死亡。
因劉某某死亡,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產生糾紛。雙方爭議主要在于:患方認為,劉某某住院時,家屬已將劉某某吞食的類似塑料球交給醫生,并告知該塑料球系吸水晶彈,遇水可膨脹至乒乓球大小,請予以高度重視,而醫生未及時采取手術治療,因此應承擔劉某某死亡的全部責任。醫院則認為,醫生所采取的診療措施符合此類病例的診療規范,盡管診療過程存在瑕疵,但不應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遂到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過程中,患方質疑醫院為何沒有盡快采取手術治療,術后劉某某各項指標為何突然異常。醫院表示,他們對劉某某以消化道異物病例的觀察處理流程規范合理,同時指出該病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具體死亡原因尚不能確定,需要尸檢提供依據,但他們確實在臨床處理過程中存在不足,當時醫生根據家屬提供的材料進行詢問,家屬回復材料無毒,所以按無毒假設作為處理基礎,對可能發生的后果以及變化預判不足。
醫調委就某醫院的解釋及診療程序向專家咨詢會進行咨詢,專家咨詢會給出以下參考意見:一般情況下,化學異物可以對腸道產生刺激,異物能夠自行排出,劉某某并非死于腸梗阻及腸壞死,但醫院存在觀察不細致、不全面的問題,劉某某早期已經出現中毒癥狀,發熱,CRP(C-反應蛋白)升高,醫生未及時進行PCT(區分膿毒癥和非感染性疾病)檢查,未能提早采取措施,生化檢查顯示乳酸脫氫酶高,血液呈現高度溶血,提示可能存在中毒,CRP升高證明存在炎癥,血壓下降、呼吸快表明中毒已深,而醫生未予考慮,未能及時會診或者采取手術。劉某某出現發燒、心率200次/分鐘時未能密切觀察,且術后采取的措施不恰當,劉某某術后處于休克狀態,血壓低,心率過快,急癥病人不應予靜脈營養,醫生予靜脈營養過早,時機不恰當,正確的處理方式應是予膠體及晶體解決容量不足問題。此外,醫生對病情發展預判不足,劉某某所吞物為特異性異物,吸水是否持續膨脹,是否有毒,醫生均不清楚。綜上,劉某某死因很可能是中毒性感染性休克,近段腸管廣泛擴張,腸壁變薄,腸道屏障降低,導致腸道細菌向腹腔流入,造成腹腔感染并發展為全身膿毒癥。
醫調委根據專家咨詢會的意見召開審評會,經查閱病歷及相關資料,提出初步責任分析意見:一是醫院診斷沒有問題,兒童誤吞服異物對機械性腸梗阻給予觀察保守治療符合診療規范,一般可以觀察24至48小時,醫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二是醫院在觀察期間未盡到注意義務,劉某某20小時沒有排便排尿,也沒有進食,入院時已經有脫水情況,電解質紊亂,已出現嚴重的酸中毒,醫生沒有計出入量,沒有給予化驗檢查,也未予以積極補液,導致劉某某血鉀低至2.18毫摩爾/升,呼吸、心力衰竭,最終死亡。對于醫院的免責因素,
一是劉某某誤吞食異物,但家屬沒有及時送醫,事故發生20小時后才送至醫院,家屬沒有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延誤了救治時間,作為監護人有一定的責任;
二是送醫后,家屬向醫生提供的說明書表明異物無毒,影響了醫生的判斷;
三是劉某某家屬放棄尸檢,導致劉某某死因不能確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劉某某誤吞異物入院后醫院雖采取了治療措施,但對劉某某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評估不足,劉某某死亡與誤吞異物及醫院過錯同時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認定醫院應負50%的對等責任。
調解員將審評會責任分析意見分別與醫患雙方溝通,醫院對醫調委的專業分析表示認同,并表示今后會在類似的病例中履行高度注意義務?;挤揭矊ψ约何幢M到安全注意責任表示自責,愿意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調解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相關規定,判斷醫院在此醫療糾紛中應承擔對等責任(50%)。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計算出醫院應賠償患方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4312元。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此糾紛醫方承擔50%醫療損害責任;
2.醫方一次性賠償患方374312元;
3.雙方無其他爭議。簽訂協議后3個工作日內交齊理賠材料,保險公司自收齊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劃入患方確認的銀行賬戶。
通過回訪得知,醫患雙方對醫調委及調解員的工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本起糾紛能夠成功調解,關鍵在于以下兩點:一是調解員在調查事實階段工作到位。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調解員在調查事實階段做足了功課,不僅認真查閱了全部病歷,還查閱了大量的診療規范。二是調解員充分發揮了專家咨詢意見的指導作用。查明事實之后,如何在復雜紛繁且專業要求較高的事實中理出頭緒、抓住要點,成為責任劃分的關鍵,調解員以專家咨詢意見為支撐,有理有據劃分出醫患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得到醫患雙方認可,從而使糾紛迎刃而解。
推薦理由
醫調委通過查閱病例、咨詢專家、召開審評會等方式為雙方查清事實,劃分責任,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建議,最終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
專家評析
調解員依法及時有效化解了醫患雙方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化解醫療糾紛的主渠道作用,切實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2021年醫療糾紛案例
患兒錢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兒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婦產科行剖宮產出生,生后反應差,呼吸促,由鼓樓醫院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新生兒內科,治療12天后恢復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轉入新生兒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后生命體征平穩。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認為患兒病情平穩,為暴露手術切口,將患兒俯臥,并撤去心電監護和吸氧設備,患兒就這樣趴了近3個小時,中間沒有醫護人員查看;11:30左右,家屬看到患兒臉色發紫發青,急按鈴叫來醫護人員,將患兒平臥,同時予以吸氧和心電監護;10分鐘后患兒口唇轉紅,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現腹膨脹,嘔吐黃色液體,X線診為腸梗阻,被告考慮為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NEC),保守治療效果不好,患兒病情逐漸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師將南京市兒童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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