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負責人應該具備那些條件
1、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二、 醫療機構法人責任范圍包括哪些
做為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者,醫療機構法人責任范圍非常廣,包括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醫療事故的 連帶責任 等。一旦發生嚴重醫療事故,不僅醫療機構要承擔民事賠償,其法人代表還會被問責,如果有失職瀆職行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 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機構是法人,如果患者和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的,要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其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下,如單位涉及犯罪的情況,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3、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三、 醫療機構法人的法律風險包括哪些
1、 民事責任 ,對法人的非法行為雖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但法定代表人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來對抗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基本不承擔責任。但被追究的刑事責任與掛名法定代表人有關、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負責人之間無相關協議約定,就有 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療機構過錯責任規定是什么
醫療機構過錯責任規定如下:
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找法網提醒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4.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民法典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發生誤診,可以免責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屬于醫療意外的。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如若侵權行為的發生并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于 不可抗力 的范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轉歸。要是像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后,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后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三、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 糾紛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就診病歷、檢驗單、化驗單、醫學影像等就醫資料;
2.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清單;
3.受害人的誤工證明、收入證明;
4.如造成傷殘,需要有司法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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