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怎么快速解決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三、訴訟(打官司)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人們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日漸成社會熱點,并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面對醫療事故,處于弱勢的應注意以下幾點:1、盡快封存復制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著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并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復制病歷,那么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復制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借口,拒絕、拖延患者復制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在復制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復制病歷之后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復制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復制封存沒有什么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說,病歷是很復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復制病歷。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盡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系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采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4、不要拒絕院方尸檢的建議。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尸檢,那么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后果。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復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后,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鑒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鑒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孩子在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一、醫方被起訴后應做的應訴準備1、收到患方的起訴狀時,須冷靜處之。通過解決爭議,是人們法律意識提高、法制健全的標志。因此,醫療機構不要害怕打官司,通過訴訟,可以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增加防范手段,同時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通過研究原告的起訴狀,可以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了解對方的觀點和對有關事實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礎上,應開始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含衛生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尤其注意對病歷資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關的X光片、化驗單、報告單、病理資料等,在此基礎上制訂訴訟策略。訴訟策略的制訂將直接影響訴訟的進程和訴訟結果,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2、認真對待答辯狀。對于答辯狀內容應特別斟酌,不應輕易承認原告提出的事實,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74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除非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二、法庭審理程序1、法庭質證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2、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司法鑒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了需鑒定的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市、省級醫學會己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中華醫學會或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權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臨床醫學)鑒定。委員會并非唯一有資格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機構,如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皖南醫學院等均有司法鑒定資格。(2)司法鑒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托鑒定時,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鑒定。(3)司法鑒定申請。申請鑒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并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4)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5)鑒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鑒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鑒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托鑒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鑒定事項相符,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過程的說明,是否有明確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鑒定書是否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證明材料。(6)客觀對待司法鑒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鑒定并非總是不利于醫院。如石家莊“左腎丟失案”。3、訴訟證據的收集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4、關于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于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于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于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于患者。!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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