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導致隆胸失敗賠償案例
李某在某整形美容醫院實施隆乳手術,術后出現雙乳腫脹、疼痛、變形。多次找醫院交涉,院方認為沒有過錯,拒絕承擔責任。后李某到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做了乳腺彩超檢查,檢查結果為:實施雙乳假體囊植入隆胸術后,雙側乳腺囊腫、增生。李某認為,整形美容醫院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自己的乳房變形,承受著巨大的心理痛苦。于是將整形美容醫院告上法庭。審判中,醫院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醫學會以為李某實施整形手術的醫生超范圍執業為由,終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進行了法醫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六級。李某在該醫院進行了整形手術,造成了六級傷殘嚴重的損害后果,精神痛苦嚴重;由于醫師違法執業,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該整形醫院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整形美容醫院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5萬。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賠償案例分析[1]
常見醫療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違反治療常規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歲,因頭暈、咳嗽、咽痛2天,到某醫院門診就診。
醫生予以口服感冒沖劑、候風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療。
林某考慮到家中有青霉素針劑,便沒取藥,并自帶青霉素到醫院找熟人護士劉某注射,劉某得知病人進行注射過青霉素后,就直接給病人打針,這過程中,林某出現心跳、胸悶等過敏反應,繼而心跳、呼吸驟停、搶救無效死亡。
請用護理倫理學分析上訴案例。
律師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沒有進行過敏試驗,那就嚴重違反了治療常規。
用不著“護理倫理學”進行分析。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操作失誤案而導致得醫療事故案情分析
案例:趙xx,男,27歲。
因母親去世,精神恍惚,誤服安定片10片。
家人發現后送往市第一醫院就診。
此時,病人腹部膨脹,按壓不動,并大口吐血,繼而出現呼吸困難, 大小便失禁,后處于休克狀態。
其間家屬多次去二樓向朱醫生反映,朱卻顯得很不耐煩,下樓看過后先是說:“腹脹是洗胃引起的胃腸脹氣”,后又說“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離去。
此時,病人病情進一步惡化,但其身旁沒有一名護士和醫生。
家屬在絕望中將病人轉入第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搶救。
該院診斷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條長7厘米、寬3厘米的縱向裂口,并有一小動脈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內有大量氣體,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體及食物殘渣。
后搶救脫險。
事后,患者家屬將這起醫療事故起訴至法院,法院判處初診醫院賠償病人人民幣2萬元,判處醫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師回答:
認定為責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讓醫院對此做出賠償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賠償案例分析[2]
一、有風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時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攪拌機絞傷,入住被告乙醫院的外科一區治療。
經診斷,甲的左脛牌故開放性骨折,又小腿軟組織嚴重挫傷。
同日下午一時許,經甲的親屬簽字同意,乙醫院為甲進行“清創術十左脛骨鋼板內固定術”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術”。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經勸阻無效,在甲的親屬立下“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字據后,乙醫院為甲辦理了離院手續。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時25分,甲入住丙醫院治療。
8月13日,丙醫院為甲進行植皮手術,10月5日進行擴創,病灶清除、去除鋼板、石膏托外固定術,術中發現甲的傷口內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從丙醫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醫院治療。
經診斷,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醫院為甲做擴創、骨折復位加外固定術,見到一塊死骨。
術后傷口愈合,甲與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醫院。
經治療好轉,甲與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經構成殘疾。
【裁判要旨】
經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同安醫院的治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不屬于醫療事故。
有風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
二、醫療衛生機構在非緊急狀態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承擔何種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關系,因生育障礙到A醫院就醫。
2002年9月9日,甲乙與人民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治療協議和須知”(以下簡稱生育和須知)。
人工輔助生育存在多種技術,IVF和ICSI都是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手段,協議和須知中并沒有約定人民醫院將采取哪一種技術為原告治療。
甲交納檢查費5400元,與A醫院舉證的ICSI技術收費項目符合。
A醫院舉證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療記錄單也記載擬治療為ICSI。
因此,綜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兩種治療手段,其繳費行為應視為對兩種治療手段做出了選擇。
A醫院的收費行為應當認定為對原告選擇的確認。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間已經就采取ICSI技術治療達成合意。
A醫院有義務采用該技術為甲乙治療。
義務人員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術操作,治療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時,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本案中,A醫院應當對甲乙醫療費用的損失以及藥品支出予以賠償。
三、患者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是否免除醫院的責任?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參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術前多次檢查均確定為左側卵巢囊腫(為單側病變),但術中將右側切除,無證據加以證實是病變器官,屬不正常醫療行為。
醫院術前切除原告右側卵巢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原告誤以為摘除的是左側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覺癥狀不見好轉,到醫院復檢時才發現病變卵巢并未切除,已構成對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經鑒定,被告醫院的行為已經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裁判要點】
在手術前,醫生有充分說明義務和告知義務,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權。
本案中,醫院應當負賠償責任。
四、如何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基本案情】
甲因劇烈運動后出現陣發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醫院進行手術。
手術中出現了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治療無好轉。
術后第七天,甲復制了A醫院的病歷。
20XX年6月5日,甲在B醫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臟起搏器。
經鑒定,A醫院在對甲進行治療的而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損害參與度為50%,甲的傷殘等級為四級,
【裁判要點】
醫療事故須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才能確定,因“醫療事故鑒定以外的原因“導致人身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