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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的血液不合格醫療機構要承擔責任嗎?(民法典有關醫療損害的內容共幾條)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3-17 09:36:16

重大醫療事故責任罪

法律主觀:

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大部分損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著輕微的作用。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引起的。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一、遇到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1、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愿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3、較為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患者通報、解釋。4、醫療糾紛發生后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后,委托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颊呋蛘咂浣H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ㄈ┫抻诋敃r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中的連帶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中的連帶責任因醫療產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一方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被追加為案件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由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缺陷醫療產品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的,應當根據診療行為與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確定相應的數額。輸入不合格血液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醫療侵權行為不會是

醫療侵權案件中并不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在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就不能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過錯,醫療機構要承擔的侵權責任也要根據過錯責任大小確定。

一、醫療侵權是無過錯責任嗎?      醫療侵權不是無過錯責任,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二、醫療損害事故中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三、醫療機構的民事賠償爭議怎么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由此可見,醫療侵權適用于過錯歸責原則,而且我國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醫療過錯的等級,分別是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類似于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負次要責任,一般只承擔20%~4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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