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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有何注意事項?(醫療糾紛和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3-25 02:51:29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調解

法律主觀: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時保護尸體,并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鑒定。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會主動提出尸體解剖,如果沒有,病人家屬應提醒。然后主管部門會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3、處理后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一般醫院都有醫療投訴辦公室,可以向其反應,如其搪塞,應要求見醫院領導。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進行醫療事故索賠有什么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后的處理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一)雙方自愿協商;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 解決醫療糾紛 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 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 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 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損害 的,應當 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賠償確認要經過五個步驟,如果你或你的親友不幸遇上醫療事故,不妨對照一下,以做到心中大致有數。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可通過三條途徑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關鍵在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件先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如果對再次鑒定結論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此外,經市物價局批準,首次(區級)鑒定費是2500元,再次(市級)鑒定費是3500元,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報告通常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否屬醫療事故。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輕微責任,承擔10%的賠償責任)。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統計局每年聯合發布的標準確定。(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然后,根據11項內容和上海標準逐項對號入座,對醫療事故中需要賠償的部分累計相加,得出總額。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比例見第二步)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從五個步驟可以看出,在新《條例》下,醫療事故的實際賠償金額是下無底線,上不封頂的。

醫療糾紛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4)原被告雙方確立了明確的醫患關系;
5)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2、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明;
2)被告的主體證明;(如果你告的是個人診所,或非法行醫的個人,那要提供被告的個人信息,起碼要準確的通訊地址和電話,保證法院的傳票能郵寄到被告家,起碼法官能聯系到被告.如果你告的是大醫院,網上一般能查到醫院的地址電話,寫上電話很重要,如果你地址寫錯了,法院能電話聯系他們。醫院的院長經常換,院長名字寫錯了問題不大)
3)起訴狀;
4)醫療病歷資料;
5)損害后果的證明資料;(死亡證明,殘疾后果的診斷書等)
6)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交通費醫藥費等)
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現在很多法院的立案庭要求患者做了醫療事故鑒定后才受理案件。這個要求有點過分。醫療事故專業律師的建議是,你和法院聲明,你不想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是申請司法鑒定,并把申請書寫好。這樣法院一般會受理。因為司法鑒定比較呵護患者的權力。如果和法院交涉不成功,實在沒辦法的話,你也可以回當地衛生局,讓他們幫助你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因為這個鑒定大多數患者都敗訴,所以專業律師不推薦。
3、原告起訴時應當交納的費用
1)訴訟費:根據原告起訴標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師費:依據原告與律師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確定。
醫療官司一般要1年左右。律師費可能比較高,一般非專業律師也不愿意代理。李曉東律師的代理費是:本地5000,外市外省10000左右。
4、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如果出院后,患者沒有后果,疾病恢復的很好,那可能僅僅賠償醫療費,也可能什么都不賠償。所以患者死或嚴重殘疾的才值得用1年到3年的時間和醫院打官司。
2)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醫院不萬能,任何對醫院的意見都要專家分析一下,是醫院的過錯還是患者自身的原因導致患者死亡。不少農民患者家屬告醫院是因為他們花了上萬的錢,結果患者還死亡了。
知道死因是分析醫院有沒有過錯的前提。所以大多數要尸檢。這個很多家屬不同意。
3)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個法律用語,意思是說,如果醫院確實有錯誤,患者也死亡了,還要看這個錯誤和死亡有沒有關系,有多大關系。比如說醫院態度不好,多收了1000塊錢,這個能死人嗎?因果關系判斷的難度極大,絕對需要鑒定解決,法官不懂,非醫生出身的律師也不懂。
4)在訴訟時效內。
在醫療官司中,法官有多重要?不很重要!
中國歷來是人情社會,辦什么事情都要找人,花錢。但是在訴訟中,主要因素不是花錢,而是證據。大概一個案件的勝敗80%取決于證據,花錢只能影響20%。
在醫療官司中,是不是賠錢由鑒定結論決定,法官說了不算。你可以在本站內找到很多醫療官司判決書,基本都是根據鑒定結論判案。凡是沒有鑒定的,或不按照鑒定判案的,我上訴都發回重審了。
在鑒定中,醫療事故鑒定偏向醫院;司法過錯鑒定偏向患者。所以,醫療官司是鑒定之斗。一般醫患雙方各申請偏向自己的鑒定。
在具體鑒定中,患者方要找內行醫生或醫生出身律師分析病歷,找到有證據的,醫院最主要的過錯所在。而不是患者家屬最生氣的問題。
患者方說話最關鍵的地方不是法庭上,而是鑒定中的書面陳述。要寫的非常專業,基本都是醫生圈內的術語。不要指望鑒定專家沒白天沒黑夜的給你分析病歷,而是要患者方研究好病歷,寫出6-7條醫院的主要問題,讓鑒定專家按照這個思路,有目的的,有重點的審查病歷,只要有1-2個問題得到專家認可,那你就贏了。
5、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1)原告(患方)與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系;
2)有損害后果。
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現在患者還要證明如下事項(這些原來由醫院承擔證明責任)
1)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2)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途經
1)法院根據審理直接認定;
(因為醫療專業性很強,法官一般不愿意自己判斷醫療問題,就是判斷了大多也是錯誤的)
2)通過醫療事故鑒定;
(大多數案件,醫療事故鑒定袒護醫院,患者最好不做這個,而醫院一定要爭取做這個)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全國有不少患者認為醫院病歷造假而導致醫療事故做不成的情況。你知道,最后的結果是什么嗎?患者敗訴!!因為這個情況下,法院最后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因為患者原因導致鑒定不成,患者不配合鑒定。最后敗訴。判決書還說,患者認為病歷造假,又拿不出證據證明造假。所以造假的懷疑被駁回,法院不采納這個意見。
病歷造假的問題普遍存在,只有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封存病歷,復印病歷才有可能部分的避免。如果病歷僅僅是個別文字涂改,那你要對醫學會說,你原則上認同病歷,但個別文字不認同。這樣爭取既能把鑒定進行下去,又讓最后的鑒定結論里認定醫院有病歷造假的現象。如果病歷涂改過多,鑒定專家可能這樣說,因為病歷涂改過多真實性不確定,我們專家無法進行鑒定,這樣因為醫院的毛病導致鑒定無法進行,法官有理由直接判決醫院敗訴了。
3)通過司法鑒定。
這個鑒定比較嚴格,對患者有利。遼寧的案件法院里候選范圍是:一般選一家北京的(大多數是北京的法源鑒定費9200元)和3家沈陽的(中國醫大,沈陽醫學院3200元,遼大4000元,遼寧中醫3200)
但是中國醫大一般不接受法院的因果關系鑒定委托。
判決書最后確定的數額是計算出來的。判決書不僅僅要確定是不是賠錢的問題,而且要通過鑒定確定賠償多少的問題。
所以鑒定中要確定醫院有多大責任。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一般說醫院有部分責任,或輕微責任,次要責任,一半責任,主要責任,很少說醫院全部責任。
在司法鑒定中,責任多大用參與度這個術語解決。
目前能鑒定參與度的司法鑒定機構基本都要上北京才能鑒定。而北京的司法鑒定一般比省級的司法鑒定更嚴格,對醫院最不利。所以,本人代理的案件大多爭取上北京。有個醫院的口頭語----上北京醫院全敗。(我因為工作的原因,時常看到北京的司法鑒定書,我真佩服人家的專業水平,欣賞他們嚴肅的科學作風,絕不袒護醫院的職業道德。當然北京的鑒定結論,特別是北京法源的鑒定書也絕不委屈醫院,他們的說理讓醫院也折服。)有些特殊困難的農民當事人去不起北京,只好在地方做司法鑒定。
第一次到司法鑒定機構辦事要注意幾個問題:
1)可能法官和你一起去預約,解決是不是受理的問題。雖然不主張賄賂法官,但是和法官出門的時候,要禮貌的照顧好法官的生活,提供方便。不要過多的談論案件,法官在鑒定階段忌諱這個。法官也要服從鑒定結論。和法官吃飯的時候多聊家常。給法官一個禮貌,文明,講理的印象。法官不愛出門,沈陽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地方。你要體貼法官的心理。
2)帶上法官要求的資料。主要是病歷,CT片。如果你有律師的話帶上律師最好。還要帶上司法鑒定陳述書。這個東西最重要。因為醫療官司鑒定最重要,鑒定中患者要說的話,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這個書面的陳述書。鑒定機構在決定受理的時候,面對的是一大厚本的病歷。而你的陳述書簡明扼要的提出最關鍵的問題,受理的人一看就大致知道了爭議的焦點。
3)臨走的時候,要個鑒定機構的名片,廣告什么的。主要是留個聯系方式。
4)如果交的病歷是患者復印的,還要注意,正式鑒定的時候,要讓醫院帶完整的病歷原件。因為患者復印的病歷是不全的,醫院還有不給復印的保密部分。
5)司法鑒定的內容是醫院有沒有過錯,過錯和后果有沒有因果關系。但有的省內鑒定機構沒有能力鑒定因果關系有多大(術語叫參與度),所以要問問鑒定機構他們做不做參與度的鑒定。
如果不做,后患是,具體賠償比例法官決定---你相信法官嗎?一般的說,只有定性的鑒定結論賠償不多。鑒定書里要是這樣寫---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那法官就會和自己的上級請示,最后的判決一般是10-30%之間。如果鑒定結論直接說醫院負主要責任,那法官就按照70%判決了。
原則上說,司法鑒定機構和法官比較偏向患者,如果司法鑒定中心不愿意接受你的司法鑒定申請,你要問問理由,可能人家認為你的官司鑒定不上醫院有毛病,這個時候不要勉強鑒定,你和法官商量,換一家鑒定機構。地方的不受理,我們上北京啊。
鑒定結論出來后,你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解答問題。比如,他認為醫院的過錯有多嚴重,如果他不給你做參與度鑒定,但可以在法庭上發表點賠償比例的建議。如果你對鑒定結論中有的地方不滿意,正式的提意見的方式是讓他出庭接受詢問。而不是到鑒定所里大鬧。當然對鑒定專家提意見最好是專業律師,因為這些律師是醫生出身。
7、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患者復印病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檢查在醫院所有簽字的東西都要復印,律師要嚴格審查,這個方面經常是律師進攻的最后絕招。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遠遠沒有患者家屬想的那么多。不要看新聞里說幾十萬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萬。有殘疾的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每個殘疾等級5000元。不過每個法官有權在一定范圍能增減。如果你認為精神損失費判的太少而上訴,絕大多數都駁回而維持原判。
8、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9、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10、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12、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來源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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