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般都包括以下這些情形: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一、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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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4、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二、醫療機構有過錯如何進行賠償
1、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損害的,需要承擔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害人財產損害的,需要賠償被侵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3、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損害嚴重損害的,應當向被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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