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幾種
法律分析: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如下:
1、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4、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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