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該由誰承擔
作為醫務人員,他們的首要職責就是救死扶傷。他們為人民服務,為了人民的健康存在,但是也不避免不了有一些庸醫或者是不負責任的醫務人員的存在, 從而就導致了 醫療事故 的發生。那么當醫療事故發生的時候,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 醫療事故責任 承擔的主體有哪些呢? 第一,如果是發生了民事醫療事故,那么則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不論是在國家醫療機構發生還是在私人醫療機構發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都是醫療機構及就是這個醫院。所以當受害人要上訴法庭的時候不應該將醫務人員作為被告,而是應該以這個醫院作為被告才有效。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私人診所,那么承擔該責任的就是開診所的人。那么要如何去解決這些問題呢?首先當這件事故被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有關部門應該給予受害人按照事故等級進行一定的賠償,至于 賠償金 額要按照當地的政府去決定。其次醫院應該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費用。對于造成這次醫療事故的機構,應該給予受害者或者其受害者的家屬一定的補償,同時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所在的工作單位,不能因為該人受到了醫院的補償,從而克扣他們的 工資 或者生活補貼。最后如果受害人因為這一次的醫療事故需要進行其余治療,那么治療費用應該由醫院來承擔,受害人及其家屬是可以提出相應要求的。 第二,如果該醫療事故的等級程度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那么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如果出現以下這三種情況,承擔事故的責任義務人員。第一種,如果該醫療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業務人員的極端不負責任或者是工作出錯的方面而造成的,同時這次事故導致了病人的死亡,其這個行為已經是非常嚴重,非常惡劣的,這個衣服人員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第二種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當事人對其病例進行偽造或者是進行銷毀或者涂改,從而認為可以逃過其法律責任的做法,一旦經有關部門發現之后那么其情節是非常嚴重的。第三種情況,很多人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其家屬以此來為借口來進行搬弄是非對醫院進行滋事,干擾其醫務人員的正常工作,從而影響了救治傷員的最好時機,如果造成嚴重的情節以至于構成了犯罪的情況,那么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又分為幾種。第一種直接責任人,在責任人是指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這個人是屬于直接操作者與這次醫療事故有著直接的關聯,就如一臺手術的直接負責人。第二種為間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是指這個人參與了這次醫療事故,但是卻又不是造成這次醫療事故的直接人員,就如同一臺手術的輔助者。 以上內容就是對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其直接承擔者是誰的這個問題一個詳細的作答。
手術醫療事故責任人如何劃分
通過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作為判定的重要依據,但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