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病情、診療計劃和方案,但應避免對病員產生不利后果;
(二)與病員權益相關的醫院規章制度;
(三)病員應當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實回答病員咨詢;
(五)詳細介紹藥品的服用方法、醫療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詳細告知病員出院后的注意事項及院外治療的方法、復診時間和需攜帶的資料;
(七)診療措施和藥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實告知不能為病員提供約定醫療服務的原因;
(九)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和意外情況,可以采取的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措施,術后的并發癥及后遺癥及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方法;
(十)實施新的實驗性臨床醫療方法時,應如實告知理論依據、成熟程度、風險幾率、其他臨床實驗的結果等信息;
(十一)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選擇某種治療方式的理由;
(十二)藥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誤服和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醫生告知義務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權實現的前提和基礎。一份完整的告知書是告知義務的具象化。一份完整的告知書應當包括七項內容:至少有一個明確的診斷;針對患者的病情,至少有兩種以上可供患者選擇的治療方案(或替代方案);醫生應當解釋說明每個方案的優點及風險;針對診療過程中可能出現或潛在的風險醫生將采取什么預防方案或提前做好那些保護性的措施;依據患者目前的病情,結合檢查化驗結果,醫生從專業的角度上建議患者選擇那一種方案比較好;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后決定選擇醫生所列舉的那一種方案。如果患者的意見和醫生的建議相同,簽字后實施診療方案,如果不同意或不認可醫生的建議,有權選擇另請說明;患者書面明確寫出自己的選擇意見并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民法典醫務人員有告知義務嗎
民法典 醫務人員有告知義務。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亦稱為說明義務,主要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 務人員為取得患者對醫療行為的同意,而對該醫療行為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的義 務。找法網提醒您,對于醫療機構來說,這種“告知后同意”的義務不僅僅是一種倫理上的義務, 更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告知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
1.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及設備技術狀況方面的 情報。
2.患者的病情狀況。
3.診療護理方案情況。
4.告知替代方 案,是指一旦預定的診療方案無法采取或者失敗,而應當采取的補救方案或候選方案;
5.轉醫或轉診提示情況。
二、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遵循的原則
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應當遵循如實、 誠信原則 。根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三、醫院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醫院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的注意事項有:
1.不應過分強調對患者家屬的說明告知義務,輕視對患者本人的說明告知義務;
2.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不可忽視履行法定程序;
3.杜絕醫務人員不能真正給患者提供全面真實信息的現象,非掩飾或夸大地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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