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三個特點是什么
主要有三個特征: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
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3)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雙方自愿性、意思真實性、合法性
義務、責任、違約。
解決合同糾紛主要有哪些方法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妻財產制度延時催,又稱婚姻財產制情昏迷度,是關于夫藥微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和婚姻解
合同糾紛有哪些主要特點
您好!
1、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2、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愿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3、屬于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于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解決方式。周垂坤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熟悉企業治理結構、商業規則。集合商事律師+法律顧問+并購專家的于一身的實戰派導師。
4、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5、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6、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7、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合同糾紛,從總體上來講,具有如下之特點:
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
屬于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
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優缺點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以上解決方式各有優缺點,其優缺點分別是什么?1、協商的優點最主要的是可以讓合同糾紛迅速的歸于消滅,不管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總之只要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即可解決。缺點也非常明顯,就是需要合同各方的自愿,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協商解決。2、調解的優缺點基本上還協商類似,只不過,調解是建立在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合同各方進行協商。在合同各方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調解還存在解決的可能。3、仲裁的優點在于,在不能達成協商或調解的情況下,由合同一方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其特點為評判合同過錯的專業性,還有就是仲裁機構相對于法院訴訟,各個程序較為靈活,比如仲裁員可以讓當事人選擇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缺點相對于協商或調解時間較為漫長,還要付出不菲的仲裁費用。4、訴訟,在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或發生糾紛之后合同各當事人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合同糾紛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其優點在于,糾紛一旦無法解決時,由法院進行審理,一旦判決生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缺點也非常明顯,時間過長。
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的方法是: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
合同糾紛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合同糾紛訴訟和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訴訟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3、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4、訴訟的程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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