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拒絕隔離,會有什么后果?
疫情防控期間,拒絕隔離,會有什么后果? 發布者:張子偉律師|時間:2020年02月13日|分類:醫療糾紛 |3517人看過 一、如果是確診患者,拒絕隔離或者隔離期間擅自脫離,只要有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為,則可以按照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如果還沒有確診,而只是疑似病例 ,是否可以拒絕隔離呢? 答案是不可以。疑似病例如果拒絕隔離或者擅自脫離,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旦造成病毒傳播的后果,也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此,順便告知大家,只要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點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三、如果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病例,但沒有進入公共場所,也沒有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就意味著不會受到處罰? 即便沒有進入公共場所,也沒有乘坐交通工具,如果引起了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也可以定罪。只不過,此時定的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于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被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既不是確診患者也不是疑似病例,是不是就可以拒絕隔離或者拒絕執行防疫部門的防控措施? 不可以,即便不是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如果引起了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也可以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五、拒絕隔離以及拒絕執行防疫部門的防控措施的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到暴力、威脅等不恰當行為,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除此之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也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醫鬧行為更要杜絕,否則也要承擔嚴重后果。 2019年12月24日,民航總醫院楊文醫生被患者家屬孫文斌殘忍殺害,事發就在醫院的急診搶救室。楊文醫生頸部被反復切割、捅刺,不幸身亡。雖然兇手被判處死刑,但仍不足以平息人們心中的憤慨。醫鬧行為,在任何時候都不應當發生。如果醫生和醫院的行為有錯,患者和家屬可以尋求合法、合理的方式維權。極端的行為,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近期,國家也出臺相關規定,對于醫鬧行為進行懲處: 1、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也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當然,并不意味著只要有上述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并進行定罪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處罰,比如治安拘留、罰款等。不管怎樣,我們都不希望有人觸犯法律,不希望有人去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不僅嚴重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使社會秩序陷入緊張狀態,更使國家經濟遭受重大損失。我們能做的更多的是配合國家的防控措施,盡快控制疫情,度過難關,恢復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狀態。
不配合隔離管理會怎么樣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沒有居家隔離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如果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代表性疫情:
1.重癥急性呼吸綜合征
重癥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為一種由SARS冠狀病毒(SARS-CoV)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其命名為重癥急性呼吸綜合征。本病為呼吸道傳染性疾病,主要傳播方式為近距離飛沫傳播或接觸患者呼吸道分泌物。
甲型H1N1流感為急性呼吸道傳染病,其病原體是一種新型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傳播。與以往或目前的季節性流感病毒不同,該病毒毒株包含有豬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種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人群對甲型H1N1流感病毒普遍易感,并可以人傳染人,人感染甲流后的早期癥狀與普通流感相似,包括發熱、咳嗽、喉痛、身體疼痛、頭痛、發冷和疲勞等,有些還會出現腹瀉或嘔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發紅等。2009年開始,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范圍內大規模流行。2010年8月,世衛組織宣布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期已經結束。
3.新冠肺炎疫情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世界衛生組織命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是指被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的肺炎。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部分醫院陸續發現了多例有華南海鮮市場暴露史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現已證實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
法律依據:《上海市傳染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服從強制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個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拒絕隔離者如果造成與之密切接觸者感染生病,屬于侵權責任,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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