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網上散布不實言論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在網絡上散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疫情期間造謠的法律規定
疫情期間造謠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在網絡上編造、散播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比如利用流調信息編造他人謠言或者對他人進行辱罵、恐嚇的,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2、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以及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類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最高可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散布疫情謠言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編造、傳播謠言在《行政處罰法》中為“散布謠言”,在刑法中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
一、散布謠言,編造、傳播虛假疫情的行為視情節和結果,可能導致行政違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為人通過微信、微博,聲稱某小區有新冠病毒確診病例或某地因患新冠病毒已死亡多少人等虛假信息,從而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行為人可處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將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散布疫情謠言可涉嫌多項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造謠傳謠行為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犯罪。其中,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最高刑期可至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第二條第(六)款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造謠傳謠的行為做了專門的規定,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筆者現根據該《意見》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列出相關犯罪情況如下:
(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四)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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