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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高風險區3男子外出釣魚被罰,違反防疫要求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違反防疫法處罰規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4-18 05:42:01

區內釣魚,違反了哪些電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缡?、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 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于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 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 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 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向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豢煽沽?;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璧K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ㄈ?、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ㄋ模┚芙^、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赡苌嫦舆`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店或藥房未執行"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到政府設定的管理秩序、實現政府設定的措施。

釣魚被抓到會不會罰款拘留

釣魚一般是不犯法的。如果行為人在禁止釣魚的區域釣魚,是有可能被罰款的。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侵犯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會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釣魚被漁政抓了一般會罰款。具體情況如下:
1、對于違法捕魚情節較輕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釣魚要環保意識足夠,不能法律單薄。非法捕魚最輕的就是罰款,情節嚴重將會依法處理,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防疫法處罰規定

違反防疫法的相關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疫情防控“九不準”要求
1、不準隨意將限制出行的范圍由中、高風險地區擴大到其他地區。
2、不準對來自低風險地區人員采取強制勸返、隔離等限制措施。
3、不準隨意延長中、高風險地區管控時間。
4、不準隨意擴大采取隔離、管控措施的風險人員范圍。
5、不準隨意延長風險人員的隔離和健康監測時間。
6、不準隨意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急危重癥和需要規律性診療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7、不準對符合條件離校返鄉的高校學生采取隔離等措施。
8、不準隨意設置防疫檢查點,限制符合條件的客、貨車司乘人員通行。
9、不準隨意關閉低風險地區保障正常生產生活的場所。
二、防疫有哪些措施
1、新型冠狀病毒是一種通過飛沫傳播的肺炎,而正確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阻隔飛沫。由于外出的時間長,最好攜帶可替換的口罩。
2、從外面回到家后,把佩戴的口罩單獨放在垃圾袋中,當作有害垃圾丟掉。期間不要觸碰口罩外側,減少與病菌接觸的機會。
3、清理完口罩后,將換下來的外衣和外褲,放在陽光充足、通風好的地方進行“隔離”消毒。盡量不要將衣物放在自己睡覺的臥室。
4、完成進門后的消毒工作后,用肥皂和清水沖洗雙手20秒,包括手腕處(裸露在外的皮膚都要清洗)。
5、少出門、戴口罩、勤洗手,是切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有效預防措施。所以在疫情發生期間還是盡量減少出門次數,接觸人的機會。
三、違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1.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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