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有效控制傳染病疫情,防止醫療機構內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并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
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第三條 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癥狀和體征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
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和流行趨勢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特定傳染病預警信息后,或者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必要時,設立相對獨立的針對特定傳染病的預檢處,引導就診病人首先到預檢處檢診,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后,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第五條 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醫療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第七條 轉診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第八條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采取標準防護措施,按照規范嚴格消毒,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醫療廢物。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培訓應當包括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傳染病流行動態、診斷、治療、預防、職業暴露的預防和處理等內容。
從事傳染病預檢、分診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應當依法查處。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或傳染病分診點,具備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消毒和處理醫療廢物。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和流行趨勢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特定傳染病預警信息后,或者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必要時,設立相對獨立的針對特定傳染病的預檢處,引導就診病人首先到預檢處檢診,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后,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
第五條 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醫療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應當及時將病人轉
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什么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1.在門診和急診主入口處設立預檢分診臺,分診臺有體溫計、一次性口罩、快速手消液等物品。
2.預檢分診工作人員對每位就診患者要進行鑒別和篩查,對發熱病人(≥37.5℃)進行簡單流行病學調查,內容包括與傳染病病人的接觸史,是否集體發病,是否接觸鼠、蚤、蚊和家畜等方面,做出是否可能是流行季傳染病的初步判斷。
3.對發熱伴呼吸道癥狀的患者發放一次性口罩,有明確病因的普通發熱病人根據臨床癥狀分診至相應的門急診科室,對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預檢分診處應當采取標準防護措施,按照規范嚴格消毒,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醫療廢物。
5.預檢分診工作人員要不定期接受培訓,按照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臨床操作流程。
6.感染性疾病科的醫護人員對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同時排查是否是甲類傳染病和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做好登記。對我院不具備救治條件的傳染病患者轉至定點醫院進行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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