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回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我國醫療護理中病人的基本權利包括
患者的基本權利有:1、基本醫療權;2、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3、保護隱私權。患者有權要求醫生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隱私保密;4、疾病認知權,醫生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提供有關疾病信息;5、要求賠償權。因醫生過失行為導致的醫療差錯、事故,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提出經濟補償要求;6、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要求治療,也有權拒絕一些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或試驗性治療,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醫療活動中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患者的權利有哪些
1、得到周到、舒適和優質的醫療、護理服務。
2、有權知曉醫療小組組成人員。
3、得到有關診斷、病情、診療措施、治療結果(包括意外情況)、手術過程、醫療風險、臨床試驗及疾病預后等方面的相關信息,入院時,請簽署《告知及授權委托書》。
4、根據實際情況,參與制定和實施治療計劃,參與治療過程中發生的倫理道德問題的討論,包括終止搶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療的選擇等。
5、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選擇拒絕治療或選擇自動出院,但無權要求不恰當或醫學上尚不可能的治療或服務。
6、同意或拒絕與治療相關科研項目。
7、 要求醫院在其服務范圍內,對其合理的服務需求做出適當的反應。
8、 要求個人隱私得到尊重和保護。醫院在進行病例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時要滿足患者合理的隱私需求,如病房內使用床簾;與患者治療無直接關系者,必須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場。
9、要求保密個人以及與治療有關的所有內容及記錄等信息,相關人員調閱病歷時,遵守《病歷調用、復印制度》。
10、在安全的場所接受治療,受到禮貌對待,并有權接受保護。
11、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方面的信息。
12、 按有關法規要求,患者有權復印其法規允許內的病歷記錄。
13、 要求知曉醫院的服務內容和有關的規定。
14、 無論付費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對其賬單,并得到合理的解釋。
15、 有投訴的權利,醫院有關科室接待醫療糾紛或投訴,并及時告知已采取的措施。
16、 得到合適的疼痛評價和處理的權利。
17、 臨終患者有得到尊重和富有同情心的服務和關懷的權利。
二、患者的義務有哪些
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得侵犯醫院員工和其他患者的權利。
2、 配合主管醫生、護士及其他相關醫務人員的治療護理計劃和指導,當拒絕治療或不遵從指導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 了解自身疾病、治療、預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項;如果不明了,應向主管醫生詢問。
4、 如實提供與疾病及診療相關的信息,不得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與事實相背的信息。
5、 在身體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配合醫院的教學工作。
6、 如果存在語言溝通障礙,要及時告知有關工作人員以取得幫助。
7、 愛護醫院設施和儀器。
8、 履行付費義務,按醫院有關規定交款。
9、 勿將非必需的貴重物品及私人財務等帶入病房。醫院對沒有遵守醫院規章制度而引起的財務損失,及患者或家屬自己攜帶的貴重物品和私人財務的損失不負責任。
對于無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有哪些
1、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就可導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后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癥病人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
5、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內執業。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
6、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具體來說,醫療差錯就是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7、并發癥
這里所說的并發癥,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一種疾病并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而后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并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于醫療事故。
8、患方不配合治療
患方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癥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于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9、非人身損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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