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過度治療,肇事方可以不予賠償,由傷者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對傷者的醫療費用是否過度治療進行鑒定。法院會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的。如果傷者確實存在過度治療問題,鑒定結果會反映出來,將不應當治療的費用剔除出來,法院就不會判決這部分費用由肇事方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一)應全面考評醫生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醫療義務。《執業醫師法》對醫生履行義務有明確的要求,患者在就醫中是否存在“過度醫療”,要充分考慮與醫生的義務相對應,要求醫務人員不能漏診、誤診,更不能“小病大診,無傷多診”,應恰當地給患者作出診斷。,(二)嚴格審查和調取證據材料。為了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等其他費用的增長,保證他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審理此類型案件中,特別是一方提出“過度醫療”的質疑時,應仔細推敲、審核患者方提供的傷病情報告、就醫結算票據等。,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范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范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面對過度醫療,患者需要收集好自己的問診資料、病歷、收費單等相關證據,到該醫院設立的“醫患關系辦公室或指定部門”去反映投訴。,當然,患者也可以選擇到達該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去投訴。對投訴結果不滿意,患者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挽救自己的損失。但涉及“過度醫療”的投訴,因其專業性強且很難界定,處理時間會久一點,還需耐心等待。遇到過度醫療,要及時到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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