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參加鑒定的醫學專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級)鑒定2200元/例次,(省級)鑒定3200元/例次收取;
2、專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級)鑒定1700元/例次,(省級)鑒定2200元/例次。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在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受理通知書后,如遇以下三種情況應按要求繳納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繳納預繳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的鑒定,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繳納預繳費;
(3)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支付鑒定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爭議處理的申請人支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院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分析: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鑒定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一、醫療損害鑒定如何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 1)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
( 2)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 授權委托書 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
( 3)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怎樣繳納醫療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鑒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并出具收據。
三、省醫學會怎樣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醫學會在確認鑒定費已繳納后將向委托鑒定的各方發出書面的受理通知(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受理日期以交費日為準。
2.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以交費日為準)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 (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 ;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或送達簽收日為準)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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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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