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遺產,應該怎么分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應以死者死亡的時間點來考量。理論上講,遺產除了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外,還包括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而是因為出現死者死亡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從性質上來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一種死因財產,沒有死亡的事實,就不會產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權利主體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學理上采“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規定為物質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損失的賠償。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該怎么分配
1.首先,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于用于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于個人所有的撫養費部分,剩余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同時,要根據繼承法的遺產處理原則,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繼承人要予以照顧。
2.如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
3.至于其他人,則不能參與到該部分賠償的分配中!
4.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一次性工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于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于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所以,工亡補助金應屬于工亡職工近親屬共同所有,但是工亡補助金不屬于遺產,因此一般僅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分配時還應考慮死者生前與各近親屬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各親屬就分配上述賠償款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參照法定繼承,并結合死者生前與各親屬間的生活緊密度等因素,依法進行合理分配。
工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喪葬費部分應該首先用于喪葬費用,剩余部分及一次性死亡賠償金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供養親屬撫恤金部分歸被供養親屬所有,被供養親屬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管。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由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分。要明白,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并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生者的補償,生者人人平等。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如題,請參照上述規定。
工亡一次性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于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于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所以,工亡補助金應屬于工亡職工近親屬共同所有,但是工亡補助金不屬于遺產,因此一般僅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分配時還應考慮死者生前與各近親屬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各親屬就分配上述賠償款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參照法定繼承,并結合死者生前與各親屬間的生活緊密度等因素,依法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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