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的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的法律規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6、30條、33條分別規定:病人有權知悉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治療科目、治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有權了解經治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醫務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醫院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有權了解醫療費用,并要求逐項做出解釋;有權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已經終止;有權知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6條中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醫藥衛生改革要“保障廣大群眾對醫療服務的選擇權,職工可以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醫生開具的處方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購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有關情況;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二、患者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
患者知情權和隱私權的區別是:知情權是指患者有權查閱、復制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隱私權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需要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