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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金額問題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03 07:29:36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金額問題

我姐姐感冒后去醫院掛水,結果藥水過敏,沒能搶救過來,導致我姐姐死亡。這個是不是一定要做醫療事故鑒定,才能得到賠償?我姐姐是獨生子女,有一個才一個多月的寶寶,一個四十多歲的媽媽。我想問下如果屬于一級醫療事故,大概能賠償多少?(姐姐是無錫人)
因為自己與醫院正在打醫療糾紛官司,在這個過程中也得到了許多網友的幫助,自己慢慢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所以也一直關心網上的醫療糾紛方面的求助,盡力給予細致的回答!但每個個案都細致回答太浪費時間,而大家關注的實際上都集中在相同的幾個問題,現在就大家集中關心的幾個問題作如下回答,相信能解決大部份問題,對于具體問題如果需要再作補充,將在最后進行補充。
1、大家最關注的焦點-是不是醫療事故?其實這是大家的認識的誤區,不管是不是醫療事故,我所引起的后果只要是醫院引起的,醫院就要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而在實際上,如果是醫療事故,賠償往往還少于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這中間涉及到一個最大的問題-鑒定,因為醫學的專業性,醫療糾紛都要通過鑒定才會判決。如果你非得說它是醫療事故,就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如果你只要求醫院賠償,你就可以選擇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我們選擇鑒定是想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而醫療事故鑒定名聲在外,鑒定專家和醫院都是本地醫療系統的,相互之間關系密切,大家都會出一些事,難免相互照顧一下;但司法鑒定是比較公正的鑒定,我推薦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他們能為患方著想,也有權威,還提供審查服務(收費300-500),如果審查結果不利,就不用花更多的錢進行鑒定了。(這中間涉及到的法律及案例如下可以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首例社會司法鑒定對抗案終審判決書、肖曉齡童與昆明市兒童醫院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我應該按什么法律程序處理醫療糾紛?首先不管怎么解決,有沒有問題,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是最關鍵的(記得自己復印一份并蓋好醫院的章,以后分析鑒定都得靠它),如果病歷被他們改掉了后面處理就比較棘手了!如果一出事你就封存了病歷,只要醫院存在問題,他往往很快就會和你調解的。協調解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處理快、錢容易到位、不用浪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但不是你說要協調醫院就按你的要求賠給你錢的,手上還是要一點東西,這就是鑒定,所以我建議大家復印病歷后,找一些專家看存在什么問題,再自行委托(律師事務所委托)進行司法鑒定,有了鑒定結論在手,后面就會沒那么難,你找醫院也調解也好,起訴也好!但也不是沒有問題,如起訴后醫院再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怎么辦,如果鑒定結論不是事故,基本說明你自行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失效了!所以醫院如果不服,你只能同意重新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司法鑒定!因為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它不會與你的首次鑒定有太大的差異的。這之后幾乎就沒太多問題了。(法律參考:病歷管理條例、司法鑒定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3、找律師。如果打醫療官司,律師是必須要找的,首先封存病歷你自己去封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如關鍵的病歷沒復印出來(醫囑、護理)或者不讓你復印!再就是委托司法鑒定也要律師事務所,但你不能太相信律師,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師,自己也得知道一些,如我上面提到的參考資料也得看看相關的東西,關鍵的東西自己可以上網咨詢一些知名醫療律師,如宋中清、李仁兵等,也有一些遇到相似情況的網友也是很愿意幫忙的,他們往往能提供一些實用的可操作的方法。
4、介紹下我自己的官司,經歷了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后,得出不是醫療事故的結論;之后我又自行委托了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得出過錯與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現在案件正在審理,因為有前兩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給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所以大家也要從我的經歷總結經驗教訓。參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10846.shtml
5、醫療專業問題。實際上我說了不算,這個還是要請教醫生,查看相關醫學資料。但從醫療官司中起來,也看過很多案例,能找出一些比較通用的規律,一般先看有沒有資質,如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等;再看有沒有違反告知義務,這個在司法鑒定中比較重視,而一般醫院都不太重視;再看用藥情況,如麻醉藥、能引起后果相關的藥是否使用不當、還有就是延誤診治等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賠償問題你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算算
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有四個要件,即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具備以上要件,醫療機構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也就是說,醫療事故鑒定并不是醫院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就本案而言,“掛水,結果藥水過敏,沒能搶救過來,導致我姐姐死亡”,需分析醫療全過程:診斷、治療方案、藥物(種類、劑量、適應癥、禁忌癥)、搶救措施等等是否正確和適當。醫療機構有過錯則應承擔責任,否則不承擔。
本例要考慮以下問題:
1、注射什么藥,是否需要皮試?
2、在發生藥物過敏后醫院采取了什么樣的措施?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向醫院所在地的市醫學會申請。

(廣州醫療糾紛律師甘翌曉)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問題

關于婦產科醫療事故賠償的問題rn我妻子在市立婦幼保健醫院生產時,接產醫生在剪臍帶是誤把嬰兒的左腳中趾剪掉了約1/3,現在已經10天了還沒拆線,孩子目前沒有發燒感染癥狀。我們想和醫院協商賠償問題,請問需要怎么做?這是不是醫療事故?是否要先做醫療事故鑒定?我們什么也不懂,請各位給個詳細的建議!多謝了!
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

構成要件: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從民法理論上,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大意;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過于自信。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都是過失,就是行為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在這里,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的行為。在這里,法律泛指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范、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范,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這里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后果。根據《條例》規定,并不是診療過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后果都屬于損害事實,而是必須符合以下損害后果的才屬于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這幾種情況。同時第4條將其他損害后果限定在“明顯”的程度上,也就是說,除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外的其他人身損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若損害不明顯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原本是一個哲學概念。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稱之為原因,而被某種現象所引起的現象,稱之為結果。客觀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是事物的因果關系。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在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規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這種因果關系之所以成為確定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因為過失行為并不一定會引起人身損害后果的發生,同時人身損害在很多時候也不是由醫療機構極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一種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況,因此因果關系的正確判斷,對正確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訴訟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2] 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醫療的訴訟時效適用為一年。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只所以這么短,這是因為,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后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于訴訟解決糾紛;從情理上講,個人身體受到明顯傷害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兩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訴醫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這是因為,很多醫療傷害當時表現并不明顯,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覺。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賠償步驟: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是否醫療事故,必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才能定性。雙方可以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也可以提起訴訟后申請法院委托醫學會做鑒定。如果構不成醫療事故,您還可以申請做法醫鑒定,如果能做成同樣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
有需要可以交流
屬于醫療事故。
不知道你是農村的戶口還是城市的戶口 如果是農村的戶口最好就是找多些人去醫院鬧事 問題解決也塊,如果是城市的戶口就老老實實走法律程序吧 ,我有同感 親身體驗者告知你
漏診不屬于醫療事故吧……因為醫生并未違反醫療原則,只是過錯而已,屬于醫療意外。
而且,醫院搶救不積極,有什么醫學上的證據?有的時候,保守治療比積極手術對患者更好。比如說此案例,開顱手術還是不開顱,什么時候開顱,不同的醫生就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時候,必須要觀察幾個小時甚至幾天時間才能正確診斷和治療。又的時候,過于積極的治療反而會害了患者。比如剛發現顱腦損傷就馬上手術,結果手術后才發現,腦底還有損傷,手術方案錯誤!
醫院積極搶救并不等于醫生護士必須時時刻刻守在患者床前,時時刻刻做各種檢查治療。
1、先把所有此次住院的病歷從醫院檔案室復印出來,與住院期間的在用藥、醫囑、病情觀察及診斷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分別進行核對,看兩者是否一致。如一致,請專家研究病歷并給予指導,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協助,相信定會有所幫助;如核對后病歷發生變化,則請公安機關進行痕檢,看病歷是否被改動過,如有,則屬醫療事故,法律也會支持你。
2、如果你的情況屬實,在拿到相關證據后,你可以尋求媒體的幫助,在精神上為你增援,人的精神損害是不能憑白遭受的。

有關醫療事故賠償金額的問題

朋友母親去醫院打了一針抗菌素,試驗做過,沒事,然后打了。一打進去就仙去了。醫院現在承認他們百分之百的事故,提出私了。該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呢?
 醫療事故賠付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賠償法: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311/20031110202126.htm
查看《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看死者的戶籍狀況,工作狀況,以及子女,配偶,父母狀況。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金的問題

親人因腦溢血送院急救,其中CT室人員擅離職守,導致延誤搶救親人離世。經相關醫療鑒定部門鑒定,該醫院負有40%的責任。現在我們要求索賠,但這賠償金我們應該怎么提,是不是把醫療費,住院費,鑒定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都具體算上,按百分比算?還是說提個具體的什么數字跟醫院協商?什么樣的金額比較合理呢?急等!謝謝!
.造成患者死亡屬于一級醫療事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51 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四月四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是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你還需要什么方面的?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金額問題

我姐姐感冒后去醫院掛水,結果藥水過敏,沒能搶救過來,導致我姐姐死亡。這個是不是一定要做醫療事故鑒定,才能得到賠償?我姐姐是獨生子女,有一個才一個多月的寶寶,一個四十多歲的媽媽。我想問下如果屬于一級醫療事故,大概能賠償多少?(姐姐是無錫人)
獲得賠償前提是必須得做醫療事故鑒定,必要時一方可能還會提請法院鑒定;也就是起到證實是醫療事故的作用。 賠償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注: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主張可不用提出來了,很難鑒定出來,且賠償也不高,按相關“司法解釋”一般以死亡賠償金取代。】
這個不屬醫療事故,這是醫生的責任。
據你所說,應該是進行了鑒定的!賠償可以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計算,我對照了一下,主要是死亡賠償金,一般賠6年,按居民年平均生活費,還要看是城市還是農村戶口,估計也就幾萬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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