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在我國法律上,除上述幾種一般情況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以外,還有幾項特殊的規定:第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第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或者后者主動介入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第三,違反《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還有如下規定:(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4)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因此,上述幾種情況也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勞動爭議訴訟的范圍是哪些?不是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身份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第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第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第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第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受案范圍是中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主要有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退休聘用人員發生的爭議、退休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適當地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它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起訴狀的事項,哪些糾紛屬于仲裁受理范圍
你好,受理范圍主要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
因不清楚受理范圍,一些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跑了冤枉路。近日,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了解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明確的范圍。受理范圍主要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下列糾紛則不屬于受理范圍: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