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藥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結案后確實二次手術或其他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可以預先支付。住院期間發生的治療費用以及二次手術或者其他治療的費用,憑單據支付。
(二)護理費。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醫生有醫囑需要護理的才可以主張護理費。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并能提供納稅證明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納稅證明的以成都為例按照3500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按照住院的時間以及休息的天數計算;如果需要評殘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
(四)營養費。營養費需要醫生有醫囑“加強營養”四個字的才可以主張這一項賠償。以成都為例一般是2000.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發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補助。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
(七)交通費。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憑單據支付。
(八)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由于四級醫療事故不構成傷殘,所以四級醫療事故在賠償時不考慮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因此在考慮四級醫療事故如何賠償時要確定:
1、醫療事故等級;
2、責任劃分;
3、損害后果與疾病狀況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級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是: 1、醫療費根據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包括住院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等; 2、誤工費按照患者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陪護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
法律客觀: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 醫療費 ; 2、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4、陪護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 喪葬費 ; 8、被 扶養 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
四級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錢
一、四級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錢
四級醫療事故賠多少,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四級醫療事故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四級傷殘按70%計算。
二、醫療事故調解方式有哪幾種
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占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范圍是當事人之間關于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并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三、醫療事故怎么判定
判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輕微責任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四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的賠償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2006年,北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30元一天。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2006年,北京地區城鎮居民年消費性支出為14825元。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6個月的職工年平均工資:18048.5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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