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賠償標準: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誤工費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陪護費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傷殘生活補助費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喪葬費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交通費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精神損害撫恤金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醫療事故的實際賠償金額=責任系數*總賠償金額。醫療事故家屬可以要求賠償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恤金。具體的金額范圍是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賠付,一般是按照當地居民的平均年收入進行核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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