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已發生 醫療費用 (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 醫療事故 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5、 傷殘 生活補助費賠償= 傷殘等級 ×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 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 撫恤金 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 死亡賠償金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等。
一、醫療過錯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過錯鑒定流程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但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由于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鑒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鑒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鑒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于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鑒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后,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簽、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鑒定機構。
4、鑒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鑒定機構后,會將鑒定材料移送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接到鑒定材料后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鑒定機構決定受理后,在鑒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鑒定材料的補充
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后經質證后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鑒定機構。
6、鑒定結果的出具
鑒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然后出具司法鑒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三、對醫療過錯鑒定不服怎么辦
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者醫院如果對醫療過失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沒有法定事由,一般法院是不會同意的。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依據法院所在地相關收入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同時按照第30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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