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 需要哪些程序與我們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關,有著緊密的關聯,因此,我們不能只聽說過,卻不知到它具體是如何,下面 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和大家分享,歡迎大家的閱讀,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醫療事故 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 行政處罰 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三 、醫療事故鑒定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 法院 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鑒定所需要的費用 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方面的知識,然而書面知識是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對于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哪些程序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可以到相關機構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咨詢和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在線咨詢,這里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認定的步驟是怎么樣的?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江門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另外,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提交的鑒定材料必須合法、真實,并必須打印或用鋼筆書寫。
法律客觀:“責任程度”即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也是醫療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它是條例中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應考慮的三個因素之一。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復雜情形。國際衛生組織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輔助死因與誘因四種,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醫療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因此,在考慮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在確定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加害人、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了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其中的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是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但到目前為止,立法中并沒有針對不同的責任程度,明確具體的數字比例供計算賠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鑒法醫學“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責任程度的。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的“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為: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為75%。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第五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由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外。損傷參與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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