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醫療過錯由誰舉證
法律分析:患者主張醫療機構造成醫療過錯的,由患者承擔舉證責任。若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則應該根據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醫療糾紛起訴需要什么證據?
一、 醫療糾紛 起訴需要什么 證據 醫療糾紛,常見的包括侵權和違約,也即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 (一)醫療侵權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侵權之訴,患方需要證明與醫方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并發生了 醫療損害 ;醫方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 舉證責任 。訴前證據準備應以此證據責任分配為依據。 1、患方的證據準備 (1)證明存在醫療關系的證據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系存在;化驗單、檢查報告、處方等其他證據也能證明存在醫療關系。 (2)證明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 病歷、診斷證明、 死亡證明 等都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化驗單、檢查報告,尤其是有前后對比的化驗單、檢查報告也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 (3)證明物質損失的證據 主要是收入證明、醫療和其他費用憑證,賠償權利人的 身份證 明。 (4)其他證據 證明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雖不是患方的舉證責任,但準備證明醫療過錯行為的證據,對主張的成立, 訴訟 請求的實現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 患方在訴訟前通常無法收集到主觀病歷,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肯定是不全面的,即使如此,患方也不可采取盜、搶等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病歷,否則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2、醫方的證據準備 醫方準備的證據主要是病歷資料和共同封存的實物,如患者的醫療過程涉及到其他醫療機構,也包括其他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對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有關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說明性書證準備。 醫方在準備病歷時,要注意保證病歷的原始狀態,任何改變病歷資料內容的行為,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醫療過錯無法認定的,都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一般認為,醫方提供了病歷資料,并不能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因此,申請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被認為是醫方的舉證義務。 在涉及到輸血、醫療器械和藥品的醫療糾紛中,醫方應準備證明血液及制品、醫療器械和藥品來源的證據(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如糾紛涉及到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執業的合法性,醫方應準備證明其機構和人員合法執業的證據。 (二)醫療糾紛違約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違約之訴,原告需證明其與被告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在患方為原告的醫療糾紛違約之訴中,常見的情形是因患方認為醫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時患方應準備證明醫方違約的證據,醫方應準備證明無違約的證據,其他證據準備與醫療糾紛侵權之訴沒有什么區別。 在醫方為原告的醫療糾紛違約之訴中,如解除醫療服務合同訴訟,醫方需準備證明其與患者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并準備證明應當 解除合同 的證據。單純以欠費證據,解除合同,很難得到裁判支持,醫方應準備患者疾病痊愈或無繼續治療必要,本合同項下的醫療可以終結的證據。 醫療糾紛違約之訴通常也需要進行鑒定,但這時的鑒定,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舉證誰申請,不再是醫方一方的義務了。 由此可見,在 醫療糾紛起訴需要什么 證據方面,所涉及的醫療知識、 法律知識 等專業知識比較多,也比較復雜,當事人,尤其是患者由于受到個人知識水平、個人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的影響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往往會處于相當被動的局面。所以,醫患糾紛一旦引起,應當及時積極地尋求相關機構和 律師 的協助。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是什么
醫療事故 舉證責任 :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 代理 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 訴訟 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 精神損害 。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 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 醫療糾紛 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 醫療過錯 。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 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 醫療損害 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
患者的舉證責任:在什么時間受到什么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為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系,這些事實可以通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為中無過錯。
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當事人如果想要獲得有利判決的話,則需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那么這個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而患者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又該提供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它的內容,一是行為責任,就是由誰舉證,二是后果責任,就是舉證不能和舉證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誰承擔。具體包括: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加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 3、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后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法院對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擔敗訴的結果。 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民法能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審查有無侵權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設身處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4條第(八)項規定:因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二、醫療糾紛中患者應提交哪些證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至于患方與醫方是否存在醫患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具體來說,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 現實中,由于患者很多的就診資料都是由醫療機構一方保存的,因此具體的舉證責任可能會導致,這樣也是對患者利益的一種保護。同時,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患者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需要提供的證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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