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免責聲明包括幾種情形?
一、關于不可抗力 按照《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686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如果在診療活動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責任。但在實踐中出現停電致使手術無法進行從而導致患者損害,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認真研究。在具備一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時,應該配有備用電源,停電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二、關于醫療意外 《 醫療事故 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就是關于醫療意外的規定。所謂醫療意外,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 醫療損害 后果。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意外許多是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的。正如本節所舉的第一個案例中的情形。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沒有 醫療過失 ,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后果的發生屬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難以防范的。具備這兩個特征造成的醫療損害后果,構成醫療意外。 我們認為,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從理論上說,醫療意外應該屬于《民法典》第1224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一種具體情形。理由是,既然是醫療意外,說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也就是說,醫療意外是與過錯相聯系的概念,醫療意外的評價是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為標準的,即醫療意外實際上是包含在“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這一免責事由之內的。因此,在發生醫療意外時,由于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當然就不承擔 侵權責任 。 三、關于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無法人工生產,只能從人體身上采集。雖然,在采血之前要對獻血員進行體檢,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窗口期問題,即有5%左右的獻血員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血液提供機構(主要是血站)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就表現出來了。 首先是關于血站在采供血過程中無過錯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血站依法是否應當承擔無 過錯責任 ,有不同意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血站對民事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依照《 產品質量法 》第四41條的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對血站責任問題的不同意見就主要反映在對于血液是否屬于“產品”的爭議上,大體有三種意見: 1、認為血液不是產品,輸血是醫療搶救和治療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買賣,對血液不應當作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懂a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將從供血者身體抽取的血液,進行分裝、貯存、保管、運輸以及加入抗凝劑等,這些工序尚不構成加工和制作。血液的本質特征不是生產勞動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產、制造血液?!爸圃臁毖菏侨祟惖囊环N身體機能,血液是從獻血者身上采集而來。輸血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銷售,而類似于人體組織的移植,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患者治療的需要。獻血 法規 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根據這些規定,結合《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輸血用的血液不屬于“產品”,血站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2、認為血液是產品,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應適用《產品質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輸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與成分血) 與人體內的血液不同, 它經過了加工、制作,盡管過程相對要簡單一些,但如果不經過器械采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工藝流程, 人體內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動成為輸血用血液。而且,輸血用血液是血站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銷售給醫院, 患者又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向醫院支付相關費用后才使用的。 3、認為應當將血液視為“產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擔與血液制品生產者相同的責任。相對于輸血用血液,普遍認為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凍干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屬于產品。血液與血液制品的來源相同, 都是獻血者體內自然流動的血液( 或血漿) , 只是輸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較為簡單的工藝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業以較為復雜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如果對“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輸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規則處理,對血站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 對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對于血液是否為產品不宜機械考慮,即使血液不是產品,亦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由血液提供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其次是在無過錯輸血患者感染通過血液傳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如何承擔責任的爭議。與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種意見。主張醫療機構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僅負責檢測患者的血型,以及將血站取得的血液與患者的血樣進行交叉配血檢測。對于從血站取來的血液,醫療機構沒有義務進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檢測。醫療機構對血液本身并未收取任何費用。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向患者收取三項費用,包括血站供應價格、儲血費和配血費。其中血站供應價格是由醫療機構代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給血站,屬于患者支付給血站的費用?;颊咧Ц督o醫療機構的費用只有儲血費和配血費兩項,分別是血液儲存費用和為患者輸血進行血型試驗和交叉配血試驗的檢驗項目費用。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與其他銷售者相比,更具專業性,對于血液和血液制品,醫療機構都應負有最終的把關責任,這種責任關系著患者的生死存亡,作為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醫院和醫生有能力和責任對血液和血液制品進行鑒別,而患者比一般消費者而言,在專業性方面更處于劣勢。因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應當比一般銷售者的責任更低。 我們認為,輸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與血液提供機構及醫療機構相比是處于被動接受地位的弱者。對于無過錯輸血感染這一不可預料的風險,血液提供者和醫療機構更有控制風險、承擔風險和分散風險的能力。合理保護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有利于減少醫患糾紛。因此,在“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理解和適用上,不應該將這種情形歸入“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由于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將來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細化。
醫患糾紛的原因
問題一:造成醫患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法律意識逐步增強 患者及其家屬等正確和不正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法律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于是,不少患者經常行使這種權利,有的行使得正確,由于我們醫務人員的原因導致矛盾的產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確地行使知情權,對于醫療人員的合理拒絕非常不滿,并且往往導致矛盾的產生。還有一些患者或其家屬等人,對醫療的期望值過高,認為我在醫院花了錢,醫院就得給我治好病,于是,當出現的醫療結果不是他們所期望的結果時,就將抱怨、憤怒發泄到醫務人員身上,認為是醫務人員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出于感情因素或者經濟考慮,將矛盾激化,形成糾紛,有的還要法律訴訟。
患者經濟意識逐步增強 隨著醫療制度的改革及失常經濟的影響,醫療費用快速增長超出群眾心里承受能力,導致患者不滿。多數老百姓不太清楚現行醫療改革的服務體制,或受大眾媒體的誤導總把看病難、看病貴矛盾的對準醫療機構。殊不知藥價高是多部門,多機構的原因。首先,藥價的高低與生產廠家有關。目前大多數藥廠經營艱難,為了生存,只好選擇生產價值高、經濟效益好的藥品。其次,藥品的流通要經過多個環節層層批發,層層加價,必然導致藥價高。更重要的是目前醫院仍屬于福利性質,藥價仍是國家物價部門制定的,醫院無權定價。另者因近年科技的發展,診療技術隨之發展,檢查及治療手段增多,費用也隨之增高[2]。
(二)醫護人員方面的原因
醫德醫風不正 “治病救人”本是醫生應盡的職責,但少數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醫療文書書寫不規范,對患者檢查不全面。工作責任心不強,技術水平不高,有部分醫務人員受經濟利益驅動,為患者治療時,開大處方,拿藥品回扣,甚至讓患者作不必要的檢查,這些不正常的行為敗壞了醫生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使患者對醫生產生不信任感。
醫患溝通欠缺,醫護人員服務意識不強 因為醫患關系在醫療活動中體現在多方面的角色不對稱性,特別是對醫學的理解和相關知識的擁有上優劣勢明顯存在差異。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影響了醫患之間的溝通。因此,個別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端正,服務意識淡漠,缺乏對患者的同情心,在工作中解答患者問題,不耐煩,簡單生硬,缺乏與患者溝通的技巧,嚴重制約著醫患關系的發展,進而導致醫療糾紛發生。
醫院管理落后,制度不健全 由于醫院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明確,科室各自為政,不顧患者利益和整體利益;管理手段落后,對來訪者接待處理不利,使本可以平息的矛盾升級為醫療糾紛。如:檢查不認真,不能履行好告知義務,病案管理、醫療質量管理等措施不到位,對醫學資料不能很好保管,不注意保護患者隱私、醫用材料質量有瑕疵、收費記帳登記錯誤等存在諸多薄弱環節,留下易引起醫療缺陷的易發科室、易發因素、易發時間,這些都是糾紛增加的主要原因。
輿論導向失之偏頗,推波助瀾 醫療界與其他行業一樣,均存在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不足。少數人員有收受紅包、回扣等違紀現象,但那絕不是主流。新聞記者未必熟悉醫學專業知識,使得部分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帶有一定片面性,誤導了群眾,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醫患矛盾。中國醫協收回1950份調查表結果表明: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客觀全面僅為1.64%,比較客觀17.7%,不客觀為80.66%,這些嚴重影響醫院的形象和聲譽。新聞媒體不適宜的報道及一些社會因素的干擾、參與也對醫療糾紛的發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問題二:醫患糾紛存在的問題是什么,怎么解決 醫患關系緊張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社會、醫學、媒體、患方及醫方等方面的因素。
1.1醫患關系緊張的社會原因。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后,醫院已經定位為服務行業, *** 對醫院的補助越來越低,只有醫院收入的10%,這種水平的財政補助只能沖抵離退休職工的費用。醫院為了維持生存和發展,必須用自己的勞動和服務來換取收入。用市場的觀點來看,實際上是把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當成產品出售給患者,而患者付出錢,得到相應的醫療服務。目前正在進行和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醫療改革和醫藥衛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眾享受到“價格低廉,質量實惠”的服務。但由于改革是一個徹底變革舊觀念的過程,難免產生陣痛,醫院進入市場后為了維持運轉一般不會提供免費的醫療服務,許多人對自己要花錢看病感到不適應,覺得難以承受。同時對醫療期望值卻增高,稍有不滿意就投訴、大鬧,這是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的重要的社會原因。
1.2醫患關系緊張的醫學原因。現代醫學不斷發展進步,不少醫學難題迎刃而解。但醫療領域充滿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新的病毒不斷出現,病種增多,即便醫學再發達,醫生再努力,一些“搶救無效”的不幸事例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這不僅是自然規律,也是促進醫院和醫生不斷探索醫學科學的動力?,F在國內外一致認為醫療確診率只有70%左右,急重癥搶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個體差異大,即使一些常見病、多發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復雜性轉變,任何醫院和醫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療過程和結果始終存在著成功與失敗兩種可能,這是醫學的無奈。很多患者及家屬不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當心中不滿意或在親屬死亡時行為沖動,辱罵侵犯醫務人員,這是不理性的極端看法,更是對醫師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會、醫院、醫生、病人和家屬都應當尊重醫學科學,回歸理性,不然對誰都無益。
1.3醫患關系緊張的媒體原因?,F在醫院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新聞媒體更是愿意對醫療糾紛和事故進行報道,并且明顯地帶有感 *** 彩,傾向于患者這個弱勢群體,往往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視而不見。媒體為弱熱群體鼓與呼,確實為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打擊紅包、回扣,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起到了正面積極的作用,同時卻又使患者不信任醫院和醫生,未進院就戒備,進院后稍不滿意就投訴,假若真正發生糾紛,則集結人員大鬧醫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決也本著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致使醫院方的合法與正常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珍重,不利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4醫患關系緊張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對醫學知識一知半解, *** 意識卻又異常強烈。一方面,以為醫學萬能,進了醫院就進了保險箱,生命健康有絕對保障。另一方面,認為自己花了錢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見好轉或者惡化時,就認為是醫療事故,就覺得醫院和醫生不可原諒,進而大鬧醫院,甚至打罵醫務人員,完全忘記了之前醫生護士付出的大量勞動。
1.5醫患關系緊張的醫方原因。長期以來,醫生這個職業投入大,責任大,風險高,收入低,以前醫生們都無怨無悔地日夜守護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普遍有金錢第一的觀念,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醫務人員的價值取向,心理產生不平衡,此時藥品制造商適時地為醫務人員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加上財政轉移支付越來越少,醫院為了求得生存和發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醫患雙方由于經濟利益“沖突”而關系緊張。
2如何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醫患之間,和則兩利,傷則兩敗。正確解決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現狀,維護醫療服務市場正常的秩序和醫患雙方的利益,構建和諧醫......>>
問題三: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社會方面因素
(1)目前我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落后,個人對醫療費用承擔能力低下,是醫療糾紛日益增多的基礎。
(2)社會輿論總偏向于“弱者”的觀念,媒體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助長患者及家屬的對抗心態和勢力。
(3)社會法制觀念薄弱。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中執法力度不夠,致使醫院陷入被動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了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
(2)參與醫療糾紛的對象不斷擴大。有策劃有組織干擾正常醫療工作,大造聲勢,漫天要價。
(3)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許多患者、家屬明知自己無理取鬧或醫院無過錯,偏要進行“協商”,對醫院實行敲詐勒索。
3、未說明可能之后遺癥和藥物副作用
這項原因其實也屬于醫患雙方對于愈后認知的差距,醫師在進行治療之前,并未向病人說明或詳細解釋可能產生之后遺癥,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狀后,產生出后遺癥時,病人無法接受,進而引發糾紛。
有些藥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極少的病人會發生,醫師在用藥時,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絕服用的情況,因而沒有告知病人這些藥物的副作用,當病人有嚴重的副作用產生,自然怪罪醫師。
4、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生硬;對病情觀察不仔細,導致診斷錯誤;值班不堅守崗位,搶救不及時;對急、危重病人不及時轉院,延誤治療;
(2)、“馬虎”現象:操作不到位,技術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實,敷衍了事,違反醫療操作規程;
(3)、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處方管理辦法》以及《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糾紛發生后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
(4)、更為嚴重的是上下級醫師或同行之間在病人面前相互拆臺,導致醫患糾紛一觸即發;
(5)、違反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不能服從管理。
問題四:造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10分 目前的醫療糾紛,主要是由于醫患關系導致的。
醫患關系緊張,也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社會原因:患者對醫改的不適應。患者成了醫療消費者。用市場的觀點來看,實際上是把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當成產品出售給患者,而患者付出錢,得到相應的醫療服務。醫院進入市場后為了維持運轉一般不會提供免費的醫療服務,許多人對自己要花錢看病感到不適應,覺得難以承受。同時對醫療期望值卻增高,這是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的重要的社會原因。
醫學原因:由于個體差異大,即使一些常見病、多發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復雜性轉變,任何醫院和醫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療過程和結果始終存在著成功與失敗兩種可能,這是醫學的無奈。很多患者及家屬不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當心中不滿意或在親屬死亡時行為沖動,這是不理性的極端看法,要尊重醫學科學,回歸理性。
媒體原因:新聞媒體更是愿意對醫療糾紛和事故進行報道,并且明顯地帶有感 *** 彩,傾向于患者這個弱勢群體,往往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視而不見。媒體為弱勢群體鼓與呼,確實為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打擊紅包、回扣,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起到了正面積極的作用,同時卻又使患者不信任醫院和醫生,未進院就戒備,進院后稍不滿意就投訴,假若真正發生糾紛,則集結人員大鬧醫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決也本著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致使醫院方的合法與正常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珍重,不利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問題五: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近些年,醫療糾紛時有糾紛,那發生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引起醫療糾紛訴訟的原因,概括起來有以下五方面:
1.醫療人員醫德素養差,其表現有:
(1)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任,態度生硬,缺乏同情心。例如,病人來看急診,有的當班護士不問病情,不作預檢,貪圖自己工作方便借口推托說急診“很忙”,叫病人掛號去看門診。病人出于無奈只好去看門診。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里嘀咕,指責醫務人員對他(她)缺乏同情心。事后病情表明,如果病者確因求診時間上被耽誤而造成不良后果,這便構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再如病人患急性闌尾炎并發穿孔,術后出現腸粘連,此時有的病家就會指控醫務人員不能隨便拒絕急診和夜間出診。
(2)病人或家屬在訴說病情時,總希望醫生全神貫注,細心傾聽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療效果。但是有的醫生即表現為漫不經心,似聽非聽,或邊看病邊與旁人閑聊,甚至開玩笑,工作很不認真。如果病人有病而醫生沒有及時發現(如主訴頭痛,醫生看作為一般性頭痛,但后來經檢查確診為顱內腫瘤);或將重癥看成輕病(如流行性脊髓膜炎早期、流行性乙型腦炎早期誤診斷為感冒,心肌梗塞誤診為一般性胸痛等);或危重病人的預后事先沒有向家屬說清楚等,一旦病人發生了死亡或留下嚴重的后遺癥,家屬自然會指控醫生不負責任,是醫生當初不重視病人的主訴而引起的后果。曾見報導因未聽家屬主訴,出現妊娠子宮當作肌瘤切除、糖尿病被手術后引起創面不愈合等情況。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醫學知識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對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來越多,其中有病人會對診斷工作提出各種意見與要求。如上了年紀的人,因經常性腹疼,原因不明;或患有慢性肝炎的人因長期間歇性肝區隱痛會提出查癌的要求。如果醫生對此意見不屑一顧,甚至不耐煩地反問:“有這么多的癌嗎?”“你提這個檢查,那個檢查,是你作醫生,還是我作醫生?”甚至諷刺挖苦病人,病人聽了當然很反感,氣憤抑在心里。在醫療訴訟案件中有時確有巧合的意外例子。有的病人因患慢性肝炎后來果真并發了肝癌。原因不明的腹痛后來發現為內臟癌。諸如此類,病家就會指控醫生不理會病人的提醒,自命不凡而造成誤診,要求醫生承擔責任。其心情應該理解。從醫療上分析,實際上病人生癌與醫生的服務態度無因果關系,但是因醫生服務態度不好,說話不留余地,以致使醫生陷于受譴責的被動地位。
(3)有的醫生作風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時搶救,而有的醫生表現得磨磨蹭蹭,正是“急驚風”遇上了“慢郎中”。如果病情惡化,或在用藥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反應,搶救不及時或搶救中主師不在場,或者沒趕上搶救的最佳時機,病人發生了死亡,家屬因出于對死者的挽救、希望、遺憾等各種心理因素,也會因此而反目譴責醫生。
醫德差的情況,盡管醫務界、社會上有所揭露與批評,但是目前在醫、護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構成醫療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素質是預防和控制差錯事故發生的關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主要從醫德修養和業務能力培養兩方面著手。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關鍵在于不斷學習理論業務和練好基本功。醫德要求醫務人員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醫療工作,嚴格遵守醫療制度和操作規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克服對病員漠不關心、馬馬虎虎的工作態度,使醫務人員懂得親切、耐心、體貼......>>
問題六:醫療糾紛是怎么造成的 你參考一下: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1、構成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一方按照一般醫療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侵權人應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按照何種標準承擔責任?[1]
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于人們對法律規定的認識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后,由于賠償的標準不統一而產生的結果。
對于第一個問題,即舉證責任分配問題,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這意味著從2002年4月1日開始,在我國醫療侵權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及醫療過程無差錯”的舉證責任,上述兩項責任由醫療機構來承擔。
那么,在這種規定下,是不是意味著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全部由醫療機構來承擔?我們姑且不談此規定是否合理,因《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已有了不同的規定。[2]僅就此規定本身而言,我認為,對它的理解不能片面。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是由這類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和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能力決定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體現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由于這類訴訟中所涉及的醫方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專業性很強的證據大多控制在醫療機構,患方難以占有、接近和收集,在當事人雙方舉證能力有很大懸殊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根據法律的原則,確定醫療機構對這方面的事實負有證明責任,這是符合舉證責任的內在要求和審判規律的,也是公平的。最高法院解釋確定這個規定的依據主要有三點:一是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且其在治療過程中也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二是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實施并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的源,是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三是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這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并沒有過分加重其負擔。也不會出現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那樣一種證明責任分配的風險。[3]
但是,對此問題不能作片面的理解。這一司法解釋只是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的部分舉證責任進行倒置。如果醫方已經盡到自己的職責,其合法權益是能夠通過正確行使舉證權利而得到法律保護的。至于患方與醫療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等,其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的證據達到《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的部分事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其權益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醫患糾紛中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第二個問題,即當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一方按照一......>>
問題七:醫療糾紛的根源在哪里? 醫療糾紛根源:醫療技術相對于人們的醫療保健需求來說,永遠是落后的,加是某些醫務人員不負責任,所以就產生了醫療損害,也就產生了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解決的法律渠道不通暢(主要是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比較,賠償少,耗時長)就促使了醫鬧的產生。
問題八: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
從總體上看,
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取得了顯著進展。我國用不到3%的全球衛生資源,維護著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壽命已經達到76歲,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萬醫務人員的辛勤汗水與無私奉獻。客觀地講,我國醫患關系的主流是好的,絕大多數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務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我國涌現出了以華益慰、王忠誠、王振義、吳孟超、王萬青等為代表的一大批優秀醫務工作者,他們的感人事跡彰顯了當代醫務工作者的精神風貌,受到群眾愛戴和稱贊。然而,當前我國醫患關系矛盾凸顯,特別是惡性傷醫襲醫事件屢有發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醫患關系緊張的現實。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的統計,2013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患糾紛約7萬件。由于我國目前的就診人次和住院人數已經比10年前翻了一番,醫患糾紛的絕對數確實增加了,加之網絡媒體時代的到來,任何突發社會事件都會被急速擴散、發酵,引來無數的圍觀甚至惡意炒作,
醫療糾紛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甚至成為個別人借機炒作的新聞熱點。
然而,醫患矛盾或者醫患糾紛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任何情緒化的認知和處理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我們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從醫患雙方、醫學活動本身特質、醫療衛生體系現狀和社會大環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醫患關系實質,探索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長效機制。
醫生以治病救人為天職,“醫”和“患”絕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的。醫患關系就像同一戰壕的戰友一樣,應該是人世間最親密的關系之一。醫患關系的實質是健康利益的共同體。只有醫患雙方團結一心、“同仇敵愾”,才能最終戰勝病魔。當然,由于醫療技術水平局限、優質醫療資源短缺等原因,醫患關系也難免會出現一些不和諧音符??傮w來看,造成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
對醫療服務特點認識不足,“非理性就醫”現象仍較普遍。醫療服務有自身特點和規律。由于醫學本身的局限性,并非只要花了錢,就一定能藥到病除。醫療服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品交易,無法實現等價交換。家屬在親人患重病花費巨額費用之后而無期待的結果時,往往更加難以接受人財兩空的結局,特別是認為診療活動有過錯時,更容易產生激烈反應,形成醫患矛盾和糾紛。同時,由于我國基層醫療機構的初診和轉診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加劇了醫療服務的提供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之間的矛盾。結果是,用大醫院的專家解決普通疾病,耗費了緊缺的優質醫療資源,也加大了對疑難重病患者診治的負擔,成為導致醫患糾紛的導火索。
對衛生事業發展規律認識不足,醫藥衛生體系仍不健全。醫藥衛生體系關乎人民群眾的健康,涉及醫療保障、醫療衛生服務、藥品生產供應保障和監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衛生事業發展的內在規律、不斷改革和完善醫藥衛生體系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任務,也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經過幾十年努力特別是新一輪醫改實施5年來,我國編織了覆蓋13億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醫療保障網,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醫保的籌資水平和報銷水平仍然較低,重特疾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仍不健全,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因病致貧的問題,群眾看大病時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看病貴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以藥補醫機制仍未從根本上破除,符合行業特點的醫務人員薪酬制度、績效考核與用人制度仍未建立,專業化、精細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發醫患矛盾和糾紛的醫療安全質量和服務態度仍有待進一步改進。
對醫學局限性認識不夠,醫患溝通仍不順暢?,F代醫學科技雖已取得重大發展,但還遠......>>
問題九:我國目前影響醫患關系的因素有哪些? 論文
1. 患者
A. 對醫療技術,護理服務要求越來越高,對質量越來越重視
B. 對疾病知識缺乏
D. 對意外事件不理解。對醫院的意外事件,據調查,86%的家屬認為醫院應該負全部責任
E. 對治療過程產生懷疑和不信任
2. 社會因素
A. 隨著法制的健全, *** 意識的提高
B. *** 補償不足,醫保不健全
C. 新聞媒體的“炒作”現象,加劇醫患矛盾
3. 內部因素
A. 服務態度生硬,責任心不強
B. 溝通無效果,未盡告知義務
C. 醫護人員法制觀念淡薄,
醫療糾紛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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