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醫院內部對醫生的處罰
發生醫療事故內部對醫生的處罰:
1、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2、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生的處分標準如下:
1、為強化醫療糾紛處理力度,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制度本規定;
2、行政處分的范圍。醫療糾紛賠償數額含見面的醫療費等超過十五萬院的重大醫療糾紛,或該術額未超過十五萬元,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干擾醫療秩序或村鎮顯著差錯等的其他醫療糾紛,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同意,適用本規定;
3、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科室的重大醫療糾紛,涉及到的科室主要負責人共同承擔行政處分責任;
4、行政處分的承擔原則,應根據以下條件區別對待,合并執行: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事故醫生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分析: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另外,刑法也明確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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