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要怎么處理?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或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病員死亡、殘廢等不良后果,在認識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認識,以及雙方在認定性質上無分歧,即都認為屬于醫療事故,但在處理上卻各持不同意見。
即使如此,當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也首先要通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
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醫患雙方在專門場所協商解決醫療糾紛;
2、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調解有異議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調解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
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有: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
3、由有關行政部門調解處理;
4、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
5、可通過法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
法律客觀: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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