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理 有五種途徑:(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行政處理。程序是: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遞交書面“ 醫療事故爭議 處理申請書”,寫清楚患者個人情況、診療經過、造成傷害的證據(X光片,醫院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等)、患者的要求;衛生局對有關情況到醫院調查,征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如 不同意調解 或調解不成,將醫患雙方有關材料移交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調解,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3)司法途徑,直接 到法院起訴 。(4)通過第三方調節機制進行調解(如果當地建立了這個組織的話)(5)當地政府信訪。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4、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5、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事故調解的流程
醫療事故調解的流程: 1、調委會指定 人民調解員 主持調解; 2、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 調解協議書 ; 4、未達成協議的,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5、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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