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具體如下:
1、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基于偶然進行一兩次診療行為不屬于“非法行醫”,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行醫罪的常見情形:
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行為人大多不懂醫術,有些略微懂一點醫學常識,主要是憑燒香、念經、看手相以及各種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診人。
2、利用氣功行醫。氣功對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療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掛牌行醫,騙取錢財。
3、利用現代儀器進行非法醫療活動。如利用電腦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
4、醫療機構超越服務范圍進行醫療活動。如一些不具備外科整形手術資格的美容醫院,擅自開展醫學整容活動。
5、具備一定醫學知識的人擅自開辦診所,進行醫療活動。這類人員一般經過一定的醫療培訓,有些已經行醫多年,有些甚至曾經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依法進行過醫療活動,但在其擅自開辦診所期間沒有醫師執業證或其所開辦的診所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利用非法行醫的手段推銷產品。如有些廠家雇傭沒有醫師執業證的人在公共場合以醫生的身份向人介紹產品,并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推薦患者使用該廠家的產品。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2、主觀要件。非法行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3、客體要件。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1、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3、造成就診人死亡的。
處罰標準: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6、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8、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其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行為人大多不懂醫術,有些略微懂一點醫學常識,主要是憑燒香、念經以及各種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診人;
(2)利用氣功行醫。氣功對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療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掛牌行醫,騙取錢財;
(3)利用現代儀器進行非法醫療活動。如利用電腦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
(4)非醫療機構超越服務范圍進行醫療活動。如一些不具備外科整形手術資格的美容醫院,擅自開展醫學整容活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包括以下幾種: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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