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一、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一步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二、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二步
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三步
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四、醫療事故處理流程第四步
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法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的防范方法
一、醫生應適當把握醫患關系的類型
主動—被動型的特點是在診療過程中,醫生處于主動,而患者則處被動地位;指導合作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醫生處指導地位,但患者具有一定主動性。
共同參與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發展模式,患者不再處于被動地位。而是主動配合并參與診療。每種類型都有它適用的對象和情況,醫生要根據實際情況準確認識、適度把握、靈活運用對策。
二、明確醫患雙方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
醫生應履行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對預防醫患糾紛有重要意義。醫療工作作為一種風險較高的職業,醫護人員無法承擔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較高風險的法律責任,應提早告知患者及家屬,讓患者明白將要接受的醫療服務很可能帶來的損害和風險。
三、加強醫患溝通
加強醫患溝通就是要讓每個患者切身“看”“、聽”“、感受”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醫護人員應該通過多種形式和方法與患者進行交流,要學會尊重患者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四、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醫護人員必須樹立良好的人文精神,加強推行新醫學模式,要堅持不懈的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醫風教育,樹立“以患者為中心、患者至上”的思想,建立尊重患者權利的觀念,。
處理醫療糾紛有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3、堅持過錯原則。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大家都知道,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主動權,比如處置權、處方權等。但是醫患雙方關系在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系,應當處于平等地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就公開、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礎。公平首先體現在醫患雙方在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沒有額外的特權。其次,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例如條例賦予了醫療機構予以諸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特定資料的保管權,同時也規定了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所應承擔的醫療事故責任。再者,在適用法律上必須體現公平。不能針對同一個爭議事實對醫患雙方適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適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前提,在醫療事故處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義。比如,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組成以及鑒定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等程序規定,目的是保證專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擾,客觀地進行鑒定。通過隨機抽取這種程序機制達到公正鑒定進而公正處理的目的。實體上的公正,就是證據適用和法律適用的公正。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搜集證據,并在證據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條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正確處理。公開盡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實質上的意義。按照法制原則,內部的規定不能調整外部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內部規定、文件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判案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處理爭議時,要采取公開的方式,即公開程序、證據內容、適用的法律。條例將處理造成患者死亡或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確定為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就是為了減輕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的路途之苦,減少因乘車、食宿而增加費用支出。將處理部門定在縣市兩級,既有利于處理部門調查取證,也方便當事人陳述自己的理由。及時、便民不僅僅只是一個節省時間和方便的問題,還有利于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將爭議緩解、解決,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以防止對患者損害后果的擴大,減少給患者造成的損失,同時也有利于醫療事故的及時、妥善處理。處理醫療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同時,處理醫療事故的一般程序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報告制度有以下作用:(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于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和處理的情況。(3)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或尸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尸檢,確保尸檢結果的準確性。尸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4)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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