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醫療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
1、醫療行為
這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從事的與患者健康有關的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活動 。醫療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即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相關診療規范的要求 。
2、損害結果
指某種行為致使患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例如,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等。
3、因果關系
這是指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即沒有醫療行為就不會發生損害結果,或者醫療行為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果關系必須是合理的,即符合一般的邏輯和常識的 。
4、過錯
這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或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表現為過失或故意 。
過錯必須是主觀的,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意識或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結果,但仍然進行或不采取防止措施的 。
法律依據
1、過錯責任概述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及無過錯原則。
2、過錯責任要件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原告的患方應當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三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不承擔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但仍需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兩個構成要件。
3、無過錯責任要件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患者亦需要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存在。
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于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系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盡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但是,當病人求助于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并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么并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說,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對于醫患糾紛而言,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于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擁有對于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從更有力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注:醫療合同是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防疫、保健、健康檢查,由患者支付報酬的合同。作為醫療契約當事人的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獨立開業的醫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無法親自為疾患實施診療行為,需聘雇專門的醫護人員始能履行其對病患所附契約給付義務。此時受聘雇的醫師并不因其實施醫療行為而成為契約當事人,僅系債務履行輔助人,因此醫師如于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則由醫療機構為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而負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醫療侵權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颊咴谠\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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