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生 醫療事故 ,需要先由當地的衛生部門進行鑒定,會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做鑒定,做出醫院的工作 警告 ;情節嚴重的,則會吊銷醫療執照。同時要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關于 醫療事故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醫療事故的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 受賄罪 、 濫用職權罪 、 玩忽職守罪 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 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 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 違約責任 。 3、刑事責任:《 刑法 》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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