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該由誰承擔
作為醫務人員,他們的首要職責就是救死扶傷。他們為人民服務,為了人民的健康存在,但是也不避免不了有一些庸醫或者是不負責任的醫務人員的存在, 從而就導致了 醫療事故 的發生。那么當醫療事故發生的時候,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 醫療事故責任 承擔的主體有哪些呢? 第一,如果是發生了民事醫療事故,那么則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不論是在國家醫療機構發生還是在私人醫療機構發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都是醫療機構及就是這個醫院。所以當受害人要上訴法庭的時候不應該將醫務人員作為被告,而是應該以這個醫院作為被告才有效。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私人診所,那么承擔該責任的就是開診所的人。那么要如何去解決這些問題呢?首先當這件事故被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時候,按照法律規定,有關部門應該給予受害人按照事故等級進行一定的賠償,至于 賠償金 額要按照當地的政府去決定。其次醫院應該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費用。對于造成這次醫療事故的機構,應該給予受害者或者其受害者的家屬一定的補償,同時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所在的工作單位,不能因為該人受到了醫院的補償,從而克扣他們的 工資 或者生活補貼。最后如果受害人因為這一次的醫療事故需要進行其余治療,那么治療費用應該由醫院來承擔,受害人及其家屬是可以提出相應要求的。 第二,如果該醫療事故的等級程度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那么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如果出現以下這三種情況,承擔事故的責任義務人員。第一種,如果該醫療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業務人員的極端不負責任或者是工作出錯的方面而造成的,同時這次事故導致了病人的死亡,其這個行為已經是非常嚴重,非常惡劣的,這個衣服人員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第二種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當事人對其病例進行偽造或者是進行銷毀或者涂改,從而認為可以逃過其法律責任的做法,一旦經有關部門發現之后那么其情節是非常嚴重的。第三種情況,很多人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其家屬以此來為借口來進行搬弄是非對醫院進行滋事,干擾其醫務人員的正常工作,從而影響了救治傷員的最好時機,如果造成嚴重的情節以至于構成了犯罪的情況,那么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又分為幾種。第一種直接責任人,在責任人是指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這個人是屬于直接操作者與這次醫療事故有著直接的關聯,就如一臺手術的直接負責人。第二種為間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是指這個人參與了這次醫療事故,但是卻又不是造成這次醫療事故的直接人員,就如同一臺手術的輔助者。 以上內容就是對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其直接承擔者是誰的這個問題一個詳細的作答。
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有哪些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如下: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行為違法,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為重要的條件;
2、患者存在人身損害;
3、行為與人身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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