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流程有:1、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2、病殘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方可辦理出監手續。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保外就醫的條件是: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周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保外就醫的程序是: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保外就醫疾病范圍是:
1、嚴重傳染病 例如艾滋病、結核性腦膜炎等
2、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例如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例如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例如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5、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
6、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
7、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
8、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如再生障礙性貧血、 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等類嚴重疾病。
申請及保外就醫期間的注意事項:
保外就醫申請獲批后,是否就不用再回監獄了?這也是家屬及保外就醫階段的服刑人員本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服刑人員刑期未滿的。
因此提示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注意:
保外就醫是一種特殊刑罰的執行手段,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保障刑事司法活動進行的同時,也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所以應該依法服從保外就醫期間的相關規定。
1、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該依法按時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并且及時去醫院就醫配合治療。
2、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后一般要提前兩個月再行檢查看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到期了可繼續保外就醫;如果疾病已經痊愈,應當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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